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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可獲高額稅收抵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01:35 中華工商時報
文濤 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發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管理辦法》)后,按照國務院領導“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論證,于2007年2月15日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 按照《稅收政策通知》,凡遵照《創投企業管理辦法》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規定的“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若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投資額的70%所計算的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由于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使得創業投資企業用于抵扣的應納稅所得實際是扣去了虧損和管理成本后的凈所得。此外,按照國稅發【2000】118號文,如果創業投資企業將其凈收益減去應納稅所得抵扣額還有結余,而創業投資企業對這部分結余是按足額稅率繳稅的話,工商企業、保險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企業投資者從創業投資企業所得,將作為稅后收益無需繳稅。 值得特別強調的是,為了體現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國外對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通常要求其主要投資于最需要國家扶持的處于創業前期的中小企業。由于國外通常是在投資者環節,按投資者對整個創業投資基金的持股金額的一定比例來計算所得稅抵扣額度,因此,從公平享受稅收優惠角度考慮,往往還統一要求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的資金不低于一定比例(通常為70%)。至于所投資企業是否必須是高新技術企業,則科技含量是一個無法準確界定的特質,所以,國外通常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只能以股權等形式投資中小企業,間接促進創業投資基金增加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由于以股權形式對中小企業進行財務性的創業投資勢必具有高風險性,所以創業投資基金自然會選擇具有高收益的成長性科技企業進行投資)。《稅收政策通知》要求創業投資企業統一按“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來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而且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期限應達到2年及以上。用所投資企業的規模和科技含量雙重標準作為創業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其政策導向更為鮮明。 考慮到我國是在創業投資基金環節統一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來計算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這已經能夠體現“多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多享受所得稅抵扣”的激勵導向,《稅收政策通知》不再要求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將多高比例資金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這樣,在科技革命和創業浪潮的上升時期,創業投資基金為了獲得較多的所得稅抵扣,將增加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在科技革命和創業浪潮的低谷時期,創業投資基金還可以在傳統行業尋找規模較大的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以維持可持續發展。由于《稅收政策通知》并未限制創業投資企業只能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而是可以自主投資于各類未上市企業,使得稅收政策實施并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的市場化運作。 《稅收政策通知》發布不久后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這條規定既為《稅收政策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方式、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以及稅收優惠條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又為今后在實踐中探索最適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領域和最適中的抵扣比例預留了法律空間。(28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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