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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國家金融審計在權力監督中的“四大”原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 16:41 審計署網站
隨著我國審計事業進入新的發展時期,國家審計的作用已從經濟領域提升到完善權力運行和監督權力機制的政治層面。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審計是加強權力監督的重要手段,經修訂后的《審計法》也要求審計機關應強化對權力運行的規范與約束,這是我們必須面臨的全新課題。本文從金融審計的角度提出了有效發揮國家審計的權力監督作用應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則。 一、過程性原則:樹立“過程監督”的基本審計理念 權力所體現的是政治上的強制力和經濟上的支配力。在金融領域,擁有權力的主體可以命令其客體從事或禁止從事某種金融活動,可以決定金融資源的使用和分配。金融權力的價值必須通過權力行使才能得以實現,因此,金融審計的權力監督作用應體現在對權力行使過程的監督,具體表現為三個階段:第一,對金融權力授受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第二,對金融權力的運行過程進行監督;第三,對金融權力的執行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和監督。本質上,金融審計對權力的監督是一種“全過程監督”,應避免只注重“結果監督”的片面取向。同時,相對于其他競爭性行業而言,金融權力還具有自身的特點,即行政性和壟斷經濟性。一些金融權力來源于國家行政力量,是強制性的;另一些金融權力則來源于金融機構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寡頭壟斷地位。因此,金融審計人員在對某項權力進行審計監督時,必須全面了解該權力的整個運行過程、運行機制以及相應的運行特點,從而建立起金融審計在權力監督中的長效機制,一定程度上避免在同一金融機構內重復發生類似的權力濫用或腐敗等現象。 二、追責性原則:強化對權力主體監督 權力與責任是相對的兩個概念,權力主體必須承擔相應的權力責任。強化經濟責任審計,促進金融系統領導干部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實現決策的科學化,全面推進權力運行的公開、透明,客觀上形成了對金融權力的直接監督,是抑制金融腐敗的有效手段,也符合“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的基本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容易出現“只對事不對人”的現象,其主要原因是責任不清,這對一些單位和個人存在的“公共權力個人化”問題,難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但如果能以“審事”為始,“評人”為終,將“事和人”有機結合起來,實質上起到對領導干部經濟權力的評價和監督作用,那么我們在節約審計資源的同時,也將大大提升國家金融審計在權利監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結合性原則:堅持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 國家金融審計是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外部強制性監督,在金融機構內部也存在著由監事會、紀檢監察、內部稽核審計等構成的內部監督體系。要治理金融腐敗,尤其是職務犯罪,必須形成健全的權力制衡機制,這種制衡機制不僅是指金融機構內部的權力制衡,還包括金融機構內外之間的權力制衡。金融審計要在權利監督中發揮更大作用,就需要將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結合起來,通過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的結合,“雙管齊下”,可以實現優勢互補,發揮內外部監督之間的協同效應,從而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同時,內外部監督之間的結合還有助于審計人員及時發現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機制和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準確梳理審計思路,突出審計重點,做到有的放矢,從而提高審計在權力監督中的工作質量和水平。 四、適應性原則:注重金融審計與行業改革發展相適應 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發展不斷深入,2007年初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將進一步加快行業的改革步伐。金融行業的改革必然伴隨著金融權力的重新分配,權力縮減和權力擴大將同時并存。一方面,部分金融機構或個人存在著的某些權力將要縮減的預期,將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特定時期內權力過度或不當使用,從而加劇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隨著權力范圍逐步擴大,權力內容日益豐富,權力主體也可能面臨對權力的理解不充分以及權力運用不當等問題。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能夠準確把握金融行業的未來發展趨勢,從行業的各項改革舉措中分析出各類金融機構在新的歷史時期將逐步形成的新的權力結構,尤其注重在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權力監督真空問題,從而為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依據,促進金融機構和個人正確使用權力,最終實現金融行業“又好又快”地發展。(作者:審計署駐重慶特派辦 彭芳)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審計機關和本網站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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