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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與一個普通中國人的生活:什么是我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09:41 南方人物周刊
-本刊記者 張歡 一部與13億中國人生活密切相關的法。 一部從起草到表決通過花了13年的法。 新中國成立以來第12部面向全民征求意見的法。 從一審到七審,全國人大立法史上審議最多的法律草案。 …… 這就是《物權法》。 我們有足夠的理由關注這部法律的誕生,它出臺的意義專家們已經進行了無數的論證,我們不想給你太多的術語,只是想用一個輕松的個人體驗來說明它與我們真的是息息相關。 第一次接觸到《物權法》還是上大學,教民法的老師講到物權這一章,兩眼放光,滔滔不絕,對物權法的偉大意義贊不絕口。不過“身無分文,心憂天下”的我記住的只是在草案起草時民法界的梁慧星和王利明兩位學者之間的學術糾紛,當段子聽的。 好了,該正經點了,說說這部法律和我們之間的關系了。 “進門請敲門,小心狗咬人。” 《南方周末》記者南香紅在2006年買了自己在北京的房子,她用自己無比感性的文字描述了有房的感覺: “春風拂面送來溫暖如許,陽光燦爛映照陋室幾間”,喬遷的時候貼在門上的一對楹聯,如今殘紅尚未褪盡,每當回想兒子在沒有一絲陽光的地下室的8年成長時光,我們總是感嘆:“這房子買得真及時,真好啊!”當每月到銀行付7000元的房貸時,又灰暗地想:“人生一世,一所房,一瓢飲而已!” 12月19日,我被銀行喚去,在一張表上簽了字,第一次看到了紅彤彤的私有房產權證。只看了一眼,這寶貝兒就被收了回去,放在銀行的保險柜里做了“人質”,我們只有還完所有貸款,才能將它領回家。但是,但是,我們畢竟有了自己的私宅啊!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成為“產權人”的時候,我也看到了逐漸在中國公民中成長起來的可貴的私有財產保護意識,在一條條胡同里這種意識表現在一扇扇緊閉的大門上。如果一個院子的大門是敞開著的,這所院子一定是所大雜院,產權一定是公產;如果一個院子的大門緊閉,那一定是私產。 “進門請敲門,小心狗咬人。”這是我在一條胡同里一扇緊閉的大門上看到的,這10個大字劃出私有財產的領地,這個領地有一種凜然尊嚴,不可以無端侵犯。 想一想,這十個字不可能出現在二三十年前的中國。這毫無疑問是一種進步。 我特別能理解南香紅的這種感覺,畢竟,在房價日益令人發指的今天,能擁有屬于自己的住宅,無論如何都是一件開心的事情。 在18世紀的英國,有人曾經這樣描述個人財產權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即使最窮的人,也可以在他陋室門前蔑視國王的權威。風能進,雨能進,而國王不能進。” 《物權法》某種意義上正是明晰這種“神圣性”的一部基本法。如果沒有改革開放,我們大家恐怕還是處在福利分房拿工資的年代,商品房、私人住宅恐怕都是遙遙無期的夢想。 在老年代,我的研究生學歷和在報社這樣的事業單位工作,估計在評分上可以得到一個不錯的加分,但我想沒有幾個人愿意回到那個年代。 還是改革開放好啊! 盡管我用盡了各種能想到的惡毒言語來問候各路房地產商人,但是擺在眼下的前途還是很明顯的,若干年后,我也會追隨南老師投身到“房奴”一族中。 當我擁有自己的私宅時,我還是想知道我買的是它的永久使用權,還是一個長期的租房合同(70年)?我能不能把它傳給我的孫子,或者是孫子的孫子? 物權法草案第七稿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刪除了原先有關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的規定。 希望房地產商人們在收了我的錢之后,能把房子蓋得結實點,我想在70年后,房子還能繼續住人,當然住的人可能不再是我了。 車位的錢到哪里去了 去年年底,報社通過廣告置換了一批汽車,三菱的,性能應該說相當不錯,按照集團規定要拍賣。幾位買了房的同事開始躁動了:買還是不買,這是一個問題。 已經買了車的中國城市居民大都會發現自己面臨這樣一個惡心的局面:停車是要收費的,而且這個費用相當不低。更惡心的是你還不知道這錢去哪里了,干什么用了。 今年2月,廣州濱江東嘉仕花園小區突然張貼出一張公告,開發商金展房地產有限公司將出售小區加勒比灣174個車位,每個車位18至22萬元,2天內接受業主認購,購買車位的業主還必須在5天內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項。 北京的知名律師秦兵指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公共區域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只有全體業主即業主大會才有權決定公共設施是否經營及如何經營。 但是目前物業公司對小區內道路劃定停車位收取租金,小區會所的對外有償開發,公共綠地的出租以及電梯間、樓道內的廣告費用收入等都已構成經營行為,而這些經營所得收益都進入了物業公司之錦囊,被當作物業公司的小金庫等,嚴重侵害了業主權利。 按照規定,物業公司或者業主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從全體業主利益的角度考慮,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對小區的公共區域進行經營及如何經營,并辦理規定的有關手續,由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經營所得收益應首先沖抵物業費或補充專項維修基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簡單說就是地是我們的地,既然車位緊張,好,我們交錢,但是憑什么錢給了物業公司?難道不應該交給我們業主來支配么? 打開廣州的報紙,不難發現業主維權的事件風起云涌。在這片熱土上,伴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業主們的民主思維和維權意識都有著極高的水平。 作為廣州最知名的大型樓盤之一,包括新聞人、律師、公司白領等數萬人入住的“麗江花園”,近年來頻頻成為媒體焦點:民主意識覺醒的業主們先后自發組織了兩場大規模維權運動——新浦南路維權以及業委會選舉,雖均暫以失敗告終,但其民主實踐,已被視為廣東地區社區自治、公民維權的試驗田。 物權法草案第七稿規定: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歸業主共有;而小區車庫等公建配套設施可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沒有約定的歸全體業主。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依法有權更換。 不少開發商紛紛趕在《物權法》出臺前,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車庫等公共部位產權歸己所有,車庫、車位這些原本應該配套給業主的設施,如果允許以“約定”的方式歸特定人專有,將變成事實上的壟斷,侵害了廣大業主的應有權益。 廣大業主朋友們,如果《物權法》出臺了,你就會知道他們這么做是錯的,我們有了自己的法律武器,應該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 中學課本錯了么 讀高中時,我歷史學得很好,也可以理解成記憶力相當好。 到現在我還記得講到法國大革命時,對于《人權宣言》的頒布,教材和老師都對它的正面意義大加贊揚,但同時都對它宣揚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理念進行了批評,指斥為資產階級的腐朽思想表現。 歷史老師還專門講了一個例子,七年過去了,依然歷歷在目: 據說,在德國有一條高速公路,筆直的公路有一個大彎。因為一個老太太堅持做一個“釘子戶”,死活不肯搬遷。因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政府只好讓公路改道。 當年我聽了這個故事,最大的感觸是這老太太真有性格。此外,他們政府顯然沒有我們的政府更會做群眾工作。 《物權法》草案中明確規定了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平等保護。那么既然國有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財產呢? 這里不得不說一下當年民法課上我聽到的段子了:《物權法》的起草是由社科院的梁慧星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教授分頭起草的,雙方就所有權主體問題進行了不同論證。梁老師主張不用區分什么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所有主體一律平等保護。王老師說還是要分一下。 我想知道的是如果《物權法》草案得以頒布,那么“紅帽子”企業問題是不是就可以得到解決了? 想到這一點是因為年前我寫過一篇稿件,是關于湖北天發集團董事長龔家龍的報道,這位曾經的石油大亨,現在身陷囹圄,不論他的做法是否侵占了國有資產,有一點是明確的,那就是圍繞天發集團的產權糾葛是怎么也繞不過去的。是不是“紅帽子”企業已經成為審判的焦點所在。 如果物權法早些出臺,龔家龍和荊州市政府就天發的所有權能夠早一點達成協議,是不是現在還是自由的? 或者可以很早就查清他是否侵犯國有資產,做出明確的處理? 我也擔心那些借改制之名已經侵吞了國有資產的不法商人們,《物權法》一出臺,他們的財產是不是就此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物權法草案第七稿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順便想再問一句,中學教材需要更換內容么? 堂叔可以告村委會么 我是一個在城市長大的孩子,但是去年發生在河北曲陽縣農村的一個拆遷故事卻牽動了在廣州的我。 事情涉及到我的大爺(爺爺的大哥)一家人,居住了幾十年的老房子因為村委會的一項決定而要拆遷。 在我老家的小村莊里,拆遷是一件大事情,但是這項政策的執行卻不盡如人意:對大爺的補償僅僅是一平方米十幾塊錢,算下來還不夠磚錢。在這個過程中,雙方產生了非常不愉快的情緒。大爺一直在抱怨:現在的干部實在是太霸道了! 農村里的宅基地一直是個大問題,村子里并沒有對大爺一家進行足夠的補償。問題的復雜性在于這是一個曾經靠煤炭過活的村莊,現在煤挖完了,村莊沒落了,而耕地已經大量被占為宅基地,大爺一家想再蓋新房,地又從何處來? 堂叔幾次給我打電話,問我怎么辦。我也沒辦法,按理說應該按照相關政策來執行,可是既成事實已經造成,村里也自恃這一點,堅持了原先做法。 老家的房產是大爺和爺爺兄弟共有的,盡管我爺爺這一支早就遷居到城市,但嚴格說來,這房產還有我的一份,也就是說我的合法權益正在受到村委會領導的侵犯。 我在大學最好的同學是浙江紹興人,暑假時曾做過社會調查,內容是關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我看過他的調研報告,內容啥的記不得了,光記住在他們那里由于工業經濟高度發展,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出現了大量的變更,新的農村土地關系規定亟待出臺。 我曾經的一位采訪對象,摩的司機,河南人,他的家鄉工業經濟高度不發達,農村里的青壯年勞動力能動的全都出來打工了。他的耕地就全都給哥哥種,他的鄰居有很多人甚至一家人都在城市打工,他問我:“把宅基地賣給你們城里人,可以么?” 物權法草案第七稿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同時,草案對征收補償的原則和內容作了規定。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將“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修改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我不清楚的是依照現在的規定,我到底還能不能買在老家的宅基地?或者說如果有一天我有錢了想在農村買塊地,蓋個別墅啥的,法律允許么? 還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拆我的房,那“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呢? 物權是什么?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引自《物權法》草案第一編第一章第二條) 我的一位同事給《物權法》的作用下了一個定義:這部法就是明晰“什么是我的,什么是你的”的一部法律,我想他說得太點題了。 在我寫完這篇文章的48小時,在距廣州2000多公里外的北京,2943名全國人大代表將會行使他們莊嚴的權力,在表決器上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他們將決定著《物權法》能否從草案變成法律,一部關系到13億中國人命運的法律也許就要誕生了。 當我們的后人紀錄這段歷史時,一定不會錯過下面這個片斷: 2007年3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十屆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王兆國副委員長受吳邦國委員長的委托,向全體代表作關于《物權法》草案說明時,對全世界擲地有聲地宣布: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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