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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航空套票后改期 法院判加價收費有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07:58 每日經濟新聞
我國公民向航空公司購買飛往國外航空套票,因故改簽再成行,航空公司能否額外加價收費呢?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對市民張某夫婦狀告上海冠華航空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冠華公司),要求退回因改簽擇日出國,冠華公司另外加價收取的加價費3200元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張某夫婦之訴不予支持。
2006年9月13日,張某夫婦向冠華公司購買上海飛往澳大利亞布里斯班的航空套票兩張。次日,冠華公司向張某夫婦發出于9月19日出行的電子客票預定行程單,該行程單的內容包含張某夫婦姓名、電腦定座編號、航空公司編號及該機起降時間等內容。
9月19日,張某因自身原因未能成行,只有一人獨自準時登機,另行支付了500元費用。9月21日,張某根據冠華公司的要求,再支付了機票差價2700元后,于9月23日飛往澳大利亞。
2006年12月27日,張某夫婦起訴至法院要求冠華公司退回所收取的加價機票費用3200元,他們在訴稱中陳述,當時因急于要成行,則按冠華公司要求另行支付了3200元,但在購買機票時冠華公司承諾“購票人(原告)如日程變化無條件有權延遲”。那么,另外收費就違反了先前承諾。
法庭上,冠華公司辯稱,張某夫婦購買的是9月19日上海飛往布里斯班套票,屬兩人同去同回特價票。登機當日,張某護照出問題導致無法成行。按航空公司規定套票分拆應另加費用。造成該結果的原因在張某本身,表示不認可張某的訴請。冠華公司還強調,張某在法庭上出具的承諾書落款日期9月13日,屬張某事后添加的。承諾日應在9月19日,因為在9月13日當時,還不知道具體的航班日程。對該承諾書冠華公司認為,購票人如因日程變化無條件有權延遲,特定所指的是,在延遲問題上可以無條件。 法院認為,從冠華公司發給張某夫婦電子客票來看,張某夫婦所購買的飛機票屬于套票,同去同回是公眾一般都能明白和知曉的常識,也是航空公司通行的做法。從冠華公司對張某作出的承諾而言,購票人如因日程變化對無條件有權延遲的理解,冠華公司的解釋更符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承諾書上的“購票人”是指雙雙兩個人,若需延遲也應兩人同時延遲,而不應該分拆在不同日期搭乘飛機。最終導致張某不能按原定期限成行,原因在張某自己,與冠華公司承諾免責條件不符,遂判決對張某夫婦敗訴。 何勇 李鴻光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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