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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通知規定單張發票中獎超800元須繳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4日 13:17 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 趙鵬) 昨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關于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為規范有獎發票的管理,今后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來征收個人所得稅。據了解,“偶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也就是說,假如今后國內居民有獎發票刮出1000元獎金,在繳納200元個人所得稅后,實際只能拿到800元獎金了。 有關部門同時強調,國內各級稅務機關或其指定的有獎發票兌獎機構,是有獎發票獎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 當天,記者從北京市地稅局相關處室負責人處了解到,此前北京市對于有獎發票獎金,不論金額多少,一律實行暫免征收個稅的政策。目前,雖然該局尚未接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上述通知,但是該局一定會按照國家最新規定予以執行。過去北京市地稅局建議各餐館對于50元以下的有獎發票獎金,應為顧客代為兌獎。同時,各區縣地稅局和部分銀行也承擔著兌付有獎發票獎金的工作。今后,對于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將統一由稅務部門代為兌獎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是允許某些銀行和餐館也承擔代為兌獎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作,該局將另行出臺相關通知予以規定。記者: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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