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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詳細 嚴防跨國公司利潤轉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09:24 國際商報
在線國際商報訊 記者李高超報道 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63號主席令,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16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與1991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舊稅法)相比,這部新稅法最大的變化莫過于稅率調整,25%的統一稅率將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拉到了相同的起跑線上。 同時,新稅法還增加條款,防止跨國公司將國內產生的利潤轉移到稅率較低的國家納稅。其第45條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在新稅法中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較舊稅法中“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規定的更為詳細。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稅法中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同時,新稅法強化了對偷漏稅的防范,專門設有“特別稅收調整”一章,共8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合作產生的成本支出,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由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企業需提供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而在舊稅法中,僅有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企業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企業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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