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審計立法的發展情況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17:15 審計署網站
自1982年至今,我國審計立法經歷了一個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從總體上看,我國審計立法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一)審計立法的開創階段(1982——1985年)。我國的審計監督制度是由憲法確立的。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其中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九條對審計機關的性質和地位,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關系,審計監督的范圍和內容,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作了明確規定。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六條對審計長的地位及其任免作了規定。這些規定為我國審計立法提供了最高的憲法依據。1983年6月,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根據憲法的規定,任命了審計長,在國務院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各地審計機關也相繼建立并開展工作。1983年8月12日,國務院批轉了審計署《關于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國發[1983]130號),對審計機關的任務,審計機關的職權,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關系,建立部門、單位內部審計等問題作了初步規定,為組建各級審計機關,開創審計工作指明了方向。(二)審計立法的發展階段(1985——1988年)。隨著審計工作的開展,逐步積累了經驗。1985年8月29日,國務院依據憲法規定,結合我國國情,在總結兩年多來審計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國發[1985]105號)。第一次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比較規范地對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關系、審計監督的原則、審計機關的任務、審計機關的職權、審計工作基本程序、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等問題作了簡明規定。1988年11月30日,國務院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審計條例進一步總結了審計工作開展五年多來的實踐經驗,結合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審計機關的任務、審計機關的主要職權、審計工作程序、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較為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國務院頒布的這兩個行政法規,為實現審計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推動審計工作的全面開展,起到了很大作用。尤其是審計條例實施以來,審計署也制定了許多與審計條例相配套的審計工作規章制度,使審計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為加強審計監督,嚴肅財經法紀,維護經濟秩序,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提供了法規依據。(三)審計立法的完善階段(1998——1994年)。近幾年來,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有了新的發展和變化,黨的十四大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定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決定進行財稅、金融、投資、計劃、企業制度改革。新形勢給審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對審計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1990年審計署受國務院委托,草擬審計法,經過四年的艱苦努力,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法總結了我國十一年來的審計工作實踐經驗,借鑒了外國審計法律制度中的有益內容,對我國審計監督的原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職責、審計機關權限、審計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作了科學、全面的規定。審計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強化國家審計監督的,并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法律。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審計立法體系正逐步趨于完善。同時,對強化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提高經濟效益,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也必將推動我國審計工作向高層次發展,以便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國家財政經濟運行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