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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的立法目、立法依據和立法程序是什么?(3.5)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17:15 審計署網站
關于審計法的立法目的。審計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發經濟健康發展。”這一立法目的包括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體現了黨的十四大提出的強化審計監督的要求;二是體現了審計監督在國家財政經濟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三是體現了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強審計監督,發揮審計機關在促進廉政建設中的很需要作用的精神。 關于審計法的立法依據。審計法是國家基本法律,與其他法律一樣,應當以憲法作為立法依據。憲法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九條對審計機關的性質和地位,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體制,審計監督的范圍和內容,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我國審計監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審計法主要以憲法上述規定為立法依據,是對憲法關于審計監督規定的具體化。 關于審計法的立法程序。審計法作為一項國家法律,應當遵循國家的立法程序。這種立法程序可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 制定審計法的立法規劃。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要抓緊起草審計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也將審計法列入《“八五”期間立法規劃》之中,隨之審計署《審計工作發展綱要》(1991—1995)提出“八五”期間,抓緊草擬審計法。 (二) 起草審計法草案。審計署受國務院委托,自1990年就開始著手起草審計法的有關準備工作,成立了專門工作班子,召開了審計立法國際咨詢研討會,組織考察組赴國外考察審計法制工作,并組成12個審計法專題調研組,赴全國各地調查研究,聽取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對審計立法的意見和建議。1992年5月,形成了審計法征求意見稿。近三年來,審計署多次召開研討會、座談會,在審計系統內部三次發出征求意見稿,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審計法初稿進行了反復研究、論證、修改。對所遇到的一些難點問題,積極主動向全國人大、國務院請示、匯報,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1993年10月15日,正式將審計法草案報送國務院審議。 (三) 審議、修改審計法草案。1993年底,國務院法制局征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省、市、自治區對審計法草案的意見,并經過多方面、多層次的協調、研究、修改,1994年6月3日,國務院召開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審計法草案。經過進一步修改后,1994年6月15日,國務院將審計法草案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994年6月28日至7月5日召開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初步審議了審計法草案。之后,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先后召開了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部分專家學者和企業領導人座談會,聽取對審計法草案的意見,并進行反復研究、修改。1994年8月24日到31日召開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繼續審議審計法草案。根據審議提出的意見,對審計法草案進行了最后的修改。 (四) 通過、公布審計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了審計法。同日,國家主席江澤民以第32號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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