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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再審山重水復 審檢申訴抗訴柳暗花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17:14 審計署網站
——南部審計掀翻“鐵案”記 2000年,四川省南部縣南隆鎮的一條全長僅3.5公里,總投資只有280萬元的北環公路項目,因工程承建商李英雄等人不服審計決定,而以一紙訴狀將建設方南隆鎮政府告上法庭。就是這么一個不大的官司,在經過南充市中級法院二審終審后,卻引起了南充市乃至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案件不僅引起了新聞媒體的關注,而且驚動了最高人民法院。盡管法院最終維持了審計價格不可采信的終審判決,但審檢人員忍辱負重,經過艱苦的努力,終于揭開了隱藏在此案背后的黑幕,并將內外勾結、沆瀣一氣,蓄意侵吞國有資產的案件主要當事人——建設單位的李中甫等人和承建商李英雄等人逮捕法辦,用鐵的事實還了審計決定一個“不壞金身”的本來面目。 精心撒迷霧 審計破玄機 1999年9月13日至2000年3月30日,南部縣審計局對南隆鎮政府組織建設的北環公路進行了審計。審計之初,工程指揮部報送了編號為“I號”、“II號”和“III號”的3份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全段送審工程造價為378.9萬元,其中,工程承建商李英雄等人的合同段金額為112.1萬元。 審計人員審計發現,全段工程量與決算書相差較大,特別是李英雄等人施工段出現了有悖于全段的不正常現象:一是其他段都是以“II號”圖紙施工,惟此段以“III號”圖紙施工,按前者挖方量僅3.8萬多方,按后者挖方量則為11.8萬多方;二是“II號”圖紙有設計負責人饒家強簽字,并蓋有工程指揮部公章,而“III號”圖紙上“饒家強”三字是描上的,不是真實簽名;三是合同規定為按圖收方結算,而李英雄等人的承包段工程指揮部進行了復核收方,形成了書面記錄,并據此辦理了決算。 針對這些疑點,審計組進行了深入的調查,調查表明:“I號”圖紙未使用,“III號”圖紙是假的;工程指揮部組織的復核收方違背雙方所簽合同,收方結果8萬方與實不符,不能作為結算依據。為此,該局召開了案件審理會議,研究決定,全段核減工程造價101.1萬元,其中,李英雄等人施工段核減58.6萬元,占送審造價的52.3%,并分別出具了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同時,向縣紀委、監察局移送了涉嫌與李英雄等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的設計人員李中甫、工程指揮部負責人滿延祿、財會人員周體貴等人的案件線索。 訴訟起紛爭 正義遇尷尬 李英雄等人不甘心“煮熟的鴨子”就這樣飛了,他們挖空心思從南隆鎮政府騙取了一張內容為:“南隆鎮欠北環公路工程款,定于1999年10月份分期分批付給”的欠條,并以此作為證據,于2000年10月以南部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向縣法院提起了追索公路工程欠款的民事訴訟。縣法院經審理以(2000)南民初字第31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被告南隆鎮政府向原告南部縣第一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5.12元。判決同時維持了縣審計局的審計決定。 李英雄等不甘心一審判決,經精心策劃后,又上訴至南充市中級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南部縣第一建筑公司與工程指揮部自愿簽訂的施工合同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在施工過程中共同對工程量進行復核驗收,系雙方的合意行為,復核驗收單上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竣工匯總結算表上有工程指揮部的公章,是確定該工程價款的直接依據,縣審計局就該公路工程價款作出的審計意見,該院不予采納。其理由:一是就該工程的價款,雙方簽有施工合同,雙方對工程量進行了復核驗收并進行結算。二是審計局的審計監督,性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縣審計局的審計意見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對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沒有當然的法律約束力。故審計的價格不能代替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價格。三是經該院審查,該案并無顯失公正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之情形,故契約應當維護,審計價格不可采信。并以(2001)南中法民終字第606號民事判決書作出終審判決:由南隆鎮政府向南部縣第一建筑公司給付下欠的工程款53.5萬元,其利息按月息12計算,從1997年9月20日起算至本金付清時止。 此判決在該縣引起軒然大波,街頭巷尾議論紛紛。為此,南充市、四川省審計機關從程序上、證據上、適用法律法規上全面審查了審計檔案,結果是肯定的。南隆鎮政府亦不服判決,遂向縣檢察院申訴,縣檢察院委托四川通和司法鑒定所對李英雄等人施工段實際工程量和李中甫設計的“II號”、“III號”圖紙的真實性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與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是相符的,只是鑒定挖方量為3萬余方,審計結論為3.1萬余方,前者比后者多143.88方,屬合理誤差。由此縣、市人民檢察院向省人民檢察院提交了提請抗訴報告書。省人民檢察院遂以“終審判決采信當事人合意即雙方復核驗收的工程量作為北環公路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不當,擅自將合同規定按圖施工結算改為驗收結算,損害了國家利益,已構成行為無效的法定事由”等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抗訴書。與此同時,四川省人大代表、省審計廳副廳長熊珩在省高法院征求《省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意見建議表》中反映了南充中院[2001]民終字第606號判決存在的問題。 省高法院隨即責成南充中院進行復查,并以《關于對人大代表意見的復函》對熊珩代表進行了答復。熊珩代表對省高法院的答復不滿,遂再次以省人大代表、省審計廳巡視員名義向省高法院復函《關于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部縣南隆鎮北環公路案判決及貴院的復函的意見》,表明了南充中院判決書對該案的事實認定錯誤,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錯誤,不采信審計結論是錯誤的等觀點。同時,市審計局將案情向市委、市政府領導進行了書面匯報。9位領導先后批示,并責成依法嚴肅處理。 2002年7月29日,省高法院作出(2002)川民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指令南充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然而,再審沒有開庭,致使南隆鎮政府無法陳述相關事實,檢察機關也無法進行法律抗辯,以至于再審未能擺脫終審的框套,二審結論被判以維持。 再審判決后,輿論界為之震動。《民主與法律生活》雜志以《對一起政府欠債案的調查》為題披露了此案和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判決實況,對判決提出了質疑。《法律服務時報》發表以《“合意”對抗“審計”,審判權何以侵犯行政權》為題的文章對判決給予了批評。與此同時,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也以《到底該給多少錢》為題進行了報道。報道的當天中午,市(縣、區)的大多數黨政領導,審計、檢察機關和群眾幾乎屏住了呼吸,認真收看了主持人張紹綱和嘉賓中國政法大學楊萍副教授對此案的觀點評述。南部縣審計局局長李樹凡這位全國審計戰線的模范——一位在困難面前從未掉過淚的鐵打硬漢此時潸然淚下…… 《今日說法》播出后,南充市中級法院委托儀隴縣法院對南隆鎮政府又強制執行了5萬元,至此先后分5次強制執行所謂南隆鎮政府欠北環公路工程款達49.8萬元。 紀、檢顯神威 黑幕大揭秘 隨著二審、再審的判決,群眾反映情況的信件像雪片一樣飛向紀檢、監察機關,該縣的一些離退休老同志也紛紛向縣委、縣政府反映情況。聽取此案匯報后,縣委、縣政府當即指示檢察機關盡快偵破。縣委為此成立了由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胡修云掛帥,縣紀委、檢察院抽調人員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開始了北環公路修建中存在問題的調查。調查組經過周密的調查取證,依法對李中甫立案調查,對滿延祿和承建商李英雄、李X、謝X等人進行了“雙規”,對其他涉案人員進行了傳訊。至此,北環公路建設中的黑幕終于被一一揭開: 經查實,1996年9月24日,南隆鎮政府根據縣委部署決定修建北環公路,其性質為村道公路,實行所在村自建、自管,國家補助資金的原則。并組建了南部縣北環公路建設工程指揮部,在完成測量后,由縣交通局副局長饒家強設計了路面寬10米的“Ⅰ號”圖紙,并由縣交通局委派縣公路局工程師李中甫擔任質量監理和技術負責人。后因縣委決定將北環公路改建為一級公路,路基拓寬至24米,李中甫于1997年4月又設計出了“Ⅱ號”施工圖。而此時,李英雄等人亦在支付了10萬元的管理費和6.2萬元的“轉包費”后,承接了原承建商南部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部分路段的工程。6月,北環公路按“Ⅱ號”圖紙開始施工。李英雄等人經與李中甫按圖計算,發現工程量收入無法彌補所付管理費和轉包費的支出,于是打起了更改圖紙的主意。幾人多次找到李中甫并許諾事成后給幾萬元好處費。李中甫在私利誘惑下遂炮制了一個“Ⅲ號”假圖紙。為使作假天衣無縫,李中甫還親自在審核欄內描上“饒家強”的名字。李英雄等則分兩次向其行賄2.5萬元。為確保萬無一失,9月12日至18日,李英雄又找到指揮部負責人王X、滿延祿和李中甫,分別向3人各行賄5000元。9月20日下午,指揮部工作人員張X、王X、滿延祿、李中甫等人與李英雄等一道進行了復核收方。收方結果為工程量8萬方,虛增4萬余方。李英雄等為之大悅,又向李中甫行賄2.5萬元、向滿延祿行賄2000元。 經查實,在北環公路建設中,李中甫共索賄11萬元、滿延祿收受賄賂1.2萬元、王X收受賄賂0.5萬元。而李英雄等則用12.7萬元換取了100余萬元的不正當得利。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正當李中甫、滿延祿等暗自慶幸腰包鼓起來了的時候,正當李英雄等還沉浸在二審、再審判決勝訴的甜蜜之時,人民的法網罩住了他們。2003年7月23日、24日,8月1日,李中甫、李英雄、王家許、滿延祿被南部縣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11月初,南部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分別判處李中甫有期徒刑9年、滿延祿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以行賄罪分別判處王家許有期徒刑2年、李英雄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李中甫等人不服判決,向南充市中院上訴,2003年11月,南充市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耐人尋味的是,這一判決與當初該院作出的“該案并無顯失公正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之情形”的結論,顯然是大相徑庭的。據南充市審計局的人士介紹,至發稿時,四川省高級法院關于撤銷南充中院原判決的工作正在進行中。至此,北環公路這一經法院二審、再審,“鐵定了”的案子終于翻了“盤”。 編 后 近幾年來,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建設項目中因不服審計決定的司法糾紛時有發生,據審計署法制司統計,僅2001年,全國就發生糾紛21起,其中,審計敗訴高達14起。這使得很多審計人員對法院在依法審理時對維護國家利益的審計機關不予支持的做法不理解。因此,從南部縣的這場“鐵案”翻盤記中汲取經驗,就顯得十分有益。 據悉,在本案中,法院有以下司法解釋:一是“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二是審計是國家對建設項目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三是建設工程承包公司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依據。在這三條解釋中,關鍵詞是“審計是一種行政監督”和“合同約定”。 三條解釋表述了兩層意思:一是在以合同為契約的建設項目中,審計法不具有當然的法律約束力。這是因為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行使監督權,它的監督對象只是負責國家建設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它所負責的對象也只是上至國務院、下至各級地方政府,它所保護的只是國家一方的利益。而法院依照合同法進行司法審判,保護的則是合同雙方的利益。因此,只有合同法才具有對合同雙方的法律約束力。二是在此前提下,合同的約定便成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成為法院判案的依據。 本案之所以能夠在法院二審、再審均以審計敗訴為結局的情況下,實現“大翻盤”,主要有以下要素:一是在合同中即已約定“合格審計后,分期分批付清全部工程價款”的條款,經過審計結算成為雙方的“真實意思”。二是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且有確鑿證據證實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不僅絕非雙方合同約定的“真實意思”,且已觸犯了刑法。加之審檢人員對堅持正義、堅持真理的執著和高度的責任心,才使得“鐵案”翻了案。其中的經驗、教訓值得吸取。(龐明軒 何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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