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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修改稿: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13:28 上海青年報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15日上午表決通過,決定將物權法草案建議表決稿、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大會審議。 同時,會議經過表決,決定將關于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大會審議。 15日上午,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向主席團第三次會議作了關于五個法律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據新華社電 界定國有野生植物資源的范圍 楊景宇說,法律委員會認為, 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規定:“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資源的范圍不清楚,能否規定一切野生植物資源都歸國家所有,值得研究。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依照憲法規定,森林、草原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區別地規定野生植物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是不確切的。據此將這一條修改為:“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物權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有的代表提出,這一條同其他類似條款相比較,需要補充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何時設立。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一句,修改為:“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避免“抵免”出現歧義 企業所得稅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應減免的稅額和允許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有的代表提出,這一條中規定的“抵免”是否包括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的已在境外繳納的稅額的“抵免”,應予明確,避免產生歧義。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財政部、稅務總局研究認為,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的“抵免”,是指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享受的抵免,不包括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的已在境外繳納的稅額的抵免。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建議不再增加新的稅收優惠項目 楊景宇說,有些代表建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再增加一些稅收優惠項目。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些代表建議增加的項目,有些已經包含在草案規定的稅收優惠項目中,比如開發可再生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可以不再增加新的稅收優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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