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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財產刑威懾商業賄賂犯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9:27 長沙晚報
“所有商業賄賂犯罪原則上均應明文規定罰金刑,同時,沒收財產刑的適用范圍應適當擴大!比珖舜蟠怼⒓质∪嗣駲z察院檢察長索維東在一則議案中這樣闡述他關于完善我國懲治商業賄賂犯罪法律的設想。 他建議,即使情節較輕的賄賂罪也應判罰金。同時,為使罰金刑具有明確的操作性和一定威懾力,建議采用倍數罰金制,判處賄賂犯罪數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 “在實踐中,一些罪犯可能沒有能力交納全部罰金,但是,為了表明國家對這類犯罪的否定評價,也應明確判處。”這位檢察官同時認為,沒收財產刑對商業賄賂犯罪具有強大的威懾力,是預防商業賄賂犯罪不可或缺的刑種。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中沒收財產刑所存在的欠缺,他建議,凡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賄賂犯罪均應規定并處沒收全部財產,同時在全部沒收財產時,詳細規定“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的范圍。 他認為,不應保留的生活費用應包括房產,生活費用的計算標準應略低于犯罪地平均水平,且計算年限不高于5年。 據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 (記者 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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