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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高檢聯手鐵拳狙擊帶血的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 01:41 中國經濟周刊

  礦難的刑事定罪標準更明確,處罰力度更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也將承擔“六宗罪”——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許浩

  打擊礦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制度正趨于嚴厲。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兩高”)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涉及礦難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并加大了處罰力度。

  “這標志著,我國礦山安全法律體系不但已經初步建立完成,并且正在進一步完善健全之中。” 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長司坡森對《中國經濟周刊》說。據他透露,除此之外,《礦山安全法》、《煤炭法》也都在修訂之中,尤其是《煤炭法》,還將就煤礦安全設專章加以規范。

  基層法官歡迎:辦案不再“撓頭”

  “這個司法解釋太及時了,解決了我們基層法院辦案中的許多問題。”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吳錚(注:應本人要求使用化名)顯得非常興奮。

  吳錚的身份是山西省大同市礦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山西是煤炭大省,也是礦難事故多發地區,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法官,吳錚經常要審理涉及礦難的刑事案件,但這些案件卻往往讓他感到很“撓頭”。

  “比如對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在犯罪認定標準上都不夠明確,可操作性不強,使不少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逃脫了法律的追究。”吳錚無奈地說。

  司坡森副所長也認為,在2006年刑法與安全生產相關條款修訂之前,《刑法》對于安全生產領域相關犯罪的規定存在犯罪主體不夠明確、范圍過窄、犯罪認定標準不明確、犯罪量刑太輕等問題,與《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能有機配套、銜接。而這些問題給司法人員辦案帶來了很多問題,實踐中因有關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而影響案件辦理的情形也時有發生。

  “去年發生在山西的左云‘5·18礦難’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司坡森說。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左云縣張家場鄉新井煤礦發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有56名礦工被這次事故奪去生命。事故發生后,法院對在礦難中犯有瀆職罪的11名有關人員做出有罪判決,但大部分罪犯僅被判處了拘役和緩刑,有的甚至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如對此次礦難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左云縣張家場鄉原黨委書記常瑞,因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審僅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判決做出后,立刻引起社會各界的爭議,認為對涉案人員的判處明顯偏輕。今年2月,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重審,對其中部分罪犯改判,加重了量刑。

  除了更具可操作性,讓吳錚感到高興的還有,解釋明確了礦山的實際控制人及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在相關犯罪中的刑事責任。

  “以前,對于這些隱身幕后的實際控制人缺乏處罰依據,司法機關往往難以對其治罪。現在可以把他們揪出來在陽光下進行審判了。”吳錚說。

  安監人員后怕:瀆職被定“六宗罪”

  與吳錚的拍手叫好不同,山西省左云縣安監局安監員小王(化名)對解釋的感受是“如履薄冰”。

  “如果按兩高的解釋判案,恐怕我也要進去了,看來以后的工作更要小心謹慎了。”小王對《中國經濟周刊》說,“以前,《礦山安全法》等法律對我們執法人員瀆職行為也做出過規定,但沒有這么細化具體,解釋中規定的犯罪行為,涉及到我們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太詳細了。”

  在去年的“左云礦難”之后,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為,縣鄉政府和安全監察、行業管理、資源管理等部門存在嚴重的監管漏洞,為此,小王的同事—左云縣安監局的3名安監員因玩忽職守罪被判了刑。每當想到此事,小王總是心有余悸。

  “此次解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中的瀆職行為規定了‘六宗罪’,就是為了讓他們工作更加‘小心’。”司坡森介紹,“現在,不少礦山安全事故都與基層直接行政責任人有關,主要反映在項目審批、工商登記、市場準入、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等各個環節上。”

  據兩高負責人透露的數據,2006年1月—12月20日,全國檢察機關派員參與行政機關對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調查1383件,發現并立案查辦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629人。可以說,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助長了礦山非法生產現象。

  立法司法聯手:封殺“帶血的煤”

  事實上,我國的礦山安全法律體系已初具雛形。據司坡森副所長介紹,從1950年的煤礦安全規程,到1993年頒布《礦山安全法》,標志著中國礦山安全生產已從無法可依進入依法監管依法治理的階段。到目前為止,包括《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及《刑法》中,都有關于礦山安全生產方面犯罪的規定。

  除此之外,國務院法制辦還出臺了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法規,包括煤炭生產管理條例、事故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等。同時, 28個省區在《礦山安全法》出臺以后制定了地方礦山安全法規,有15個省區制定了地方性安全生產條例……

  “這些法律制度都在進一步健全完善中。”司坡森說,“繼《刑法》修訂之后,《礦山安全法》、《煤炭法》都正在修訂之中。”

  特別是《煤炭法》,還將就煤礦安全設專章加以規定,增加了諸如“安全生產投入資金保障”、“礦長資格”、“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建設”等多方面的新規定,來確保煤礦安全生產。

  但在北京華龍律師事務所王寧律師看來,我國《刑法》中對于危害礦山生產安全犯罪的刑事處罰,還是不夠嚴厲。

  “比如《刑法》第131-139條規定,安全事故責任刑罰最多判七年,執行中還可能減緩或保外,很難起到震懾作用。”

  據王寧介紹,西方國家普遍建立了嚴厲的安全生產法律制度。比如美國,雖然大多數州已經取消了死刑,但對安全違法行為最高可以判處終生監禁。

澳大利亞的煤礦安全與健康法也規定,礦主和經理人員如果違法違規生產,不僅要予以高額經濟處罰,嚴重的更要注銷其執業執照,終生不允許再從事這一行業。與此相比,我國刑法中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制度就‘溫柔”得多了。

  對此,司坡森認為,立法雖然重要,但更為關鍵的是必須保障立法的落實和實施,只有認真守法,嚴格執法、司法,才能使已經制定出來的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就在解釋出臺之后,記者以買煤者的身份聯系到山西臨汾一位非法采礦的小礦主,他對交易是否安全的回答非常肯定—“安全!”當記者告訴他兩高出臺解釋的消息時,他表示不知道,也并不關心,“那不是出了事兒之后的事情么?”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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