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高度關注資本市場 民主黨派建言獻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 02:5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民建: 適當擴容現有股票市場 民建將提交的《促進我國股票市場又好又快發展的提案》,建議按照科學發展觀的總體要求,有關方面應認真研究和解決如何積極促進我國股票市場又好又快健康地向前發展,并提出對現有股票市場進行適當擴容,加大股票市場供給;疏導并舉,調節股票市場資金需求等具體建議。 數據顯示,我國企業直接融資比例僅占10%左右,遠遠低于發達國家60%-70%的水平。2006年,隨著股票市場的發展,我國直接融資的比重首次超過20%,但距離發達國家還有很大差距。 對此提案提出,應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加快股票市場的發展,大力發展包括股票市場在內的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 同時,提案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現有股票市場進行適當擴容,加大股票市場供給,提案認為這對于建立和發展買方股票市場,防止股市泡沫大量發生,切實保護投資人利益,促進上市公司提高經濟效益,推動股票市場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提案建議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現有上市公司基礎上,再選擇更多的符合要求的企業上市。二是鼓勵在境外上市的大型企業,回國上市發行A股股票。三是鼓勵國有大中上市公司對自身持有股票適當進行減持,交社會公眾投資購買。四是鼓勵外國公司在我國國內上市發行股票。同時應盡快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通過摘牌、并購及自愿停牌等方式使一些績差的上市公司退入三板。 對于如何調節股票市場資金需求,該提案分析指出,我國股票市場股價一段時期以來所以持續上揚,其動力除了來自資本市場制度性變革以及上市公司盈利大幅上漲;經濟發展預期較好外,過剩的流動性則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提案提出應疏導并舉,調節股票市場資金需求,防止信貸資金大規模進入股市惡炒股市。 對此,提案建議:一是要下決心停辦證券公司股票質壓貸款。二是嚴格限制持有銀行貸款的企業,無論國有還是民營企業,一律不得投資股票市場。三是要加強對民眾房產、汽車等抵押貸款的發放和審查,防止將抵押貸款挪作購買股票,尤其是嚴格對個人信用卡透支貸款的審查。 提案還建議,大力開展對投資者教育活動,切實加強宣傳和輿論導向工作,使廣大股民日益成熟,尤其是新近產生的大量“基民”。當前最為迫切的是要對廣大投資者進行長期投資理念的宣傳和教育,使之真正成為一名好的投資者。 民革: 審核制可向注冊制過渡 民革中央將提交的《關于改革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為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創造條件的建議》提出,現階段,在強化對發行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的前提下,應適當簡化審核程序,簡化批文手續,減少征求意見的單位,對歷史問題只要整改后不再追究,多關注持續經營能力。如要對重大問題進行實質判斷,就必須提供一定的依據并公布。同時,應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重要作用。在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審核原則下,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一樣,應在“誠實披露、反對造假”中承擔主要責任,加大處罰的執行力度非常必要。 提案認為,目前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向注冊制過渡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首先,新證券法為從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創造了條件。由于新證券法初步建立了適應多層次市場體系的發行上市審核體制,分離了發行、上市審核權,為發行審核過渡到注冊制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刑法中有關證券犯罪的修訂以及證券民事審判機制的啟動為違規發行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制度保障。其次,發行審核采用注冊制后,上市公司質量仍有保證。過渡到注冊制并不是放任自由。相反,監管機構的職能劃分與定位將得以理清,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將加強,反而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建議交易所研究制定相應的上市審核規則,成立專門的上市審核委員會,確保上市審核的決定更加科學合理。第三,市場有較強的承接能力。 提案對“注冊制”概念的界定是,證監會在審核企業首次公開發行或再融資時,只審核企業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基本條件以及是否準確充分完整披露信息,而不進行實質性價值判斷。 民革: 推創業板時機日趨成熟 民革中央將提交的《關于推動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實施與經濟結構轉型,盡快推出創業板的建議》認為,推出創業板的時機和條件日趨成熟,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也明確要求“適時推出創業板”。 該提案提出,新設立的創業板應主要面向成長型、科技型及創新型企業,上市標準更為靈活、寬松,重在為符合證券法新規定的發行條件(發行后總股本達到3000萬股)、但尚未達到現有上市標準(發行后總股本達到5000萬股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 提案建議,國務院應盡快出臺“創業板管理條例”,明確創業板的市場定位,確定發行上市標準。創業板上市標準只要達到“3000萬股”的法定規模下限,其他的經營記錄、股權分布狀況、穩定性、盈利性方面的要求都可進一步放寬。同時在保薦制度不斷完善和市場約束機制逐步健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創業板率先實行注冊制的股票發行審核方式,以最大程度地發揮市場的作用,提高股票發行審核效率。 對于已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如中關村科技園區公司),提案提出,如果達到創業板上市標準,經交易所核準可直接轉到創業板上市;對于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如果不再符合相應的上市條件而被退市,則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轉板、退市機制,一方面可以為處于較低層次市場的企業提供目標與激勵,另一方面有助于保持較高層次市場的活力與質量。提案還建議,根據創業板市場的特點,在發行審核、市場準入、信息披露、交易、市場監察、退市等方面制定更加嚴格的監管制度,體現從嚴監管的理念。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