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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監督政府促進就業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 03:18 第一財經日報
趙杰 郭晉暉 初次接受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草案)》(下稱《草案》)依據違法行為的情節,明確規定了違法主體將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同時明確了人大和政府的監督檢查職能。 昨天,就《草案》中的上述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司長閆寶卿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說,《草案》結合中國目前促進就業工作的現實情況,吸取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和經驗,并在和相關法律法規銜接的基礎上,明確了人大、各級政府單位等的監督檢查職能,明確了違法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度,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在該制度要求下分別對所屬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和監督。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就業工作情況,接受其監督。 “《草案》主要規定了人大監督和政府自主監督兩種方式,同時對各相關單位的監督檢查職能予以明確。”閆寶卿表示。 《草案》規定,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促進就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勞動保障部門應通過建立舉報制度等方式加強對本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會也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促進就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針對就業促進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種種違法行為,《草案》明確了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并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取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求職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中介機構及其個人提供虛假信息,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以職業中介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要根據情節獲刑,或被暫扣或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責任是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作出的,同時考慮了和相關法律的銜接。”閆寶卿舉例指出,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規定就實現了與行政許可法之間的銜接。 一直以來,社會上對公平就業問題的看法各異。閆寶卿告訴記者,該問題作為一個比較大的問題,在制定本法時,和勞動法的內容做了銜接,“該問題在下一步工作過程中有待進一步論證。” 對于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草案》并無明確,閆寶卿表示,這一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探討,“它屬于觀念問題還是行為問題有待明確,對該行為究竟怎么認定?其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這個問題是法律規定和實施中的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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