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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合作建房變身合作買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 10:14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游春亮 本報通訊員 高艷梅 拍下的房子最便宜的才七萬 春節臨近之際,廣州市合作建房的一批成員總算圓了自己的住房夢。通過參與住宅拍賣形式,他們以單價1600至2500元的價格,一次拍下了位于廣州和佛山市交界的銀海花園的18套住宅,總價在7萬多元到28萬元不等,該價格只有目前廣州市樓盤均價的約三分之一,這無疑讓部分合作建房者首嘗甜頭。 據了解,因受資金和土地等瓶頸束縛,2003年前后在國內興起的個人合作建房行為,一直無法取得突破。不久前,河南省鄭州市5位普通市民成立了鄭州市個人合作建房籌備組,并以個人名義在銀行開戶,接受市民的購地資金,但由于未在限期內籌集到300萬元的土地招標保證金,鄭州個人合作建房初戰受挫。去年11月15日,溫州市個人合作建房聯盟委托開發商以1億多元的價格取得了一個30畝地塊的開發權,這意味著個人合作建房在國內首次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然而,雖然成功拿到了地塊,但距離建成交房還非常遙遠。最近,由于各方面的壓力,溫州個人合作建房聯盟中已有一些人主動退出。 正是在各地合作建房紛紛遇挫的情況下,廣州這次的成功破冰似乎給合作建房帶來了一線曙光。 合作建房能否避免資金風險 記者今天登陸廣州合作建房網,在《合作建房問與答》一文中看到這樣一段話:“對于銀行來說,把資金貸給開發商,是一種高風險的操作,因為開發商貸款后有過多的資金使用自由,可以自由地把資金轉移或使用,因此造成無法還貸,是非常普遍的問題,使銀行和國家都蒙受了巨大的損失。”文中認為如果資金掌握在業主手上,則利于資金管理,避免以上的問題。 合作建房能否對房地產市場帶來沖擊并解決資金管理問題?在廣州市從事多年房地產工作的謝偉鵬面對記者采訪時認為:“合作建房或多或少會給那些長期壟斷房地產市場的大開發商帶來一定的沖擊,而且能解決房地產開發商在資金管理環節上所出現的弊端。如果消費者真能把合作建房這件事操作成功,那對他們自身也是一件很不錯的好事。”可是,這樣的好事實現起來卻并不容易。 法律無明確定位成攔路虎 合作建房最突出的問題包括,合作建房組織是否具有拿地的資格、建筑的資格和能否取得合法的個人房產證。曾有合作建房者樂觀地認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就是許可的,因此合作建房并不違法,而是生長于法律的夾縫之中。果真如此嗎?今天,記者為此專門采訪廣東省法學會的程鵬時,他卻一語道破:“合作建房是公民人權自由的體現,但是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就會讓政府相關部門在工作上無法可依,給合作建房者在項目的實際操作上造成重重困難。” 沒有法律保障,合作建房首先面臨的就是資金的籌集和安全問題。一些人反對合作建房的理由之一就是發起者有卷款逃跑的可能。只有少數合作建房組織能在資金安全方面作出妥善處理。如深圳合作建房者的做法是由合伙人把錢存進自己的銀行賬號,并與銀行簽訂專款專用的托管協議。需要資金時,合伙人把錢從自己的賬戶轉進指定賬號。從始至終,發起者都“摸不到錢”。另外,為了防止合伙人撤資,參與投標的合伙人還需繳納一定的保證金。 看來,要從根本解決資金瓶頸,銀行的支持必不可少。但是,合作建房組織很難提供銀行按揭貸款所需的擔保物,這使銀行貸款的政策風險和金融風險較高,銀行積極性自然也不高。 拿地困難建筑質量讓人擔心 即使資金的問題解決了,合作建房仍然面臨著許多局外人想象不到的困難。首先是拿地困難。以深圳為例,深圳拍賣的土地一般都是大面積地塊,以一塊建筑面積60000平方米的土地為例,按每戶100平方米計算,需要600戶合作才能拿地,這么龐大的組織很難協調。此外,由于作出決策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這就會造成出價缺乏靈活性以及保守商業秘密的困難。最后,為了規避法律風險,深圳的合作建房組織拿地時只參與政府公開招拍或法院強制委托拍賣的地塊,不參與不允許個人投標的地塊。 其次是建筑質量保證問題。北京知名房地產開發商潘石屹就曾質疑合作建房的建筑質量能不能保證。對此,深圳合作建房發起人林立人則認為,這些都可以通過委托專業的工程監理公司把關來規避風險。 因此,我們不得不清醒地認識到,廣州合作建房者這次參與競拍的行動違背了合作建房的初衷,讓不少人會質疑這實際上類似于合作買房,而真正意義上的合作建房卻因種種阻撓難以實現。保障中低收入階層的安居權是政府的責任。然而,限于財力,我國政府在現階段還無法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在政府無力,而市場機制又暫時失靈的情況下,合作建房不失為民間自救的一種有益嘗試。政府對合作建房應當作出正確的規范引導,使其合法操作。 本報廣州2月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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