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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個別地方用資源和綠色換政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09:32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葉建國 林業保護正在遭遇與耕地保護和環境保護同樣的困局。 2月7日,國家林業局正式通報十起嚴重違法占用林地項目。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林業局新聞發言人、新聞辦公室主任曹清堯直指地方政府的直接參與或幕后操縱是造成違法占用林地的根源。 曹清堯表示,“由于個別地區的行政領導沒有考慮到長遠利益,沒有考慮到可持續發展,用資源、用生態換取一時的政績和形象,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一件事情。” 國家林業局日前對全國34個省份及集團公司的203個縣級單位2005年以來占用征用林地情況進行檢查后作出了上述通報。雖然,被通報的項目多為“法人犯法”(違法主體都是企業法人),但其背后的政府背景亦是非常明顯。 基于這種情況,曹清堯表示,我國對林業的保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以后關鍵是加強執法監督,目前已經存在的由國家林業局直屬并被派到各地的14個森林資源監督辦公室將加強行政監督和執法。 地方發展沖動之禍? 近兩年來,隨著中央加大對耕地保護的力度,一些地方的基層政府出現了通過把林地和濕地轉化成建設用地和工業用地來滿足用地需求的趨勢。因此,個別林業主管部門越權審批臨時占用林地項目,或者違規下放林地審核權,造成越權審批行為。此外,基層個別地方的政府出面或者在背后操縱,低價將國有或集體的林地、林木出租轉讓給企業。 在新聞發布會現場,曹清堯表示,國家林業局已經致函云南省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海南金海漿紙業有限公司大規模并購國有森林資源的行為。 此前,海南金海漿紙業有限公司擬在云南并購云南省開發投資公司所持有云南云景林紙股份有限公司58%的國有股份,該并購涉及100萬畝國有林地和林木資產的轉讓。 對于這樣一個并購行為,國家林業局認為,該并購中所涉及的100萬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不合乎規范,該咨詢結果所確定的價格也不能作為森林資源流轉的底價。 事實上,云南省面臨產業發展和林業保護這一對矛盾時的選擇邏輯在其他省份并不稀奇。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主任曹清堯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國家已經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按照《森林法》的規定,明確了哪一級政府、哪一級林業部門審批征占用林地的具體數量,所以,現在不是沒法可依,而是要在全國進行最嚴格的管控措施,主要是加強執法監督。” 國家林業局已在全國各地派駐14個直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資源監督辦公室,要求他們加強對林地和林木審批的監督管理,每個地方都由資源監督辦來行使執法檢查職能。 而針對一些鐵路、公路、水電站,一些大型的基礎設施項目侵占林地的現象,曹清堯對本報記者表示,這種情況在森林法實施細則里也規定得非常明確,應該先進行審批,先進行生態狀況的評估,然后才能開工,個別的開工企業沒有履行這些手續。為了保證國家重點工程的順利開展,林業局要求按占補平衡的原則來保護林地。 林業發展區劃啟動 然而,如果說環境保護和耕地保護在各個省之間政策實施還可以一視同仁的話,林業因其分布的不均衡性,決策變得更加復雜。 坊間曾經流傳過有這樣一個故事:面對國內外的環保主義者對云南森林資源過度開發的指責,當地的一位官員的表達頗富有悲情,“難道云南人民只有給北京、上海的人民唱歌跳舞的義務嗎?” 像云南這樣,地方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對森林等自然資源依賴程度比較大的地區,他們在保護森林和依靠森林資源尋求發展的權利義務之間的矛盾將怎樣來獲得平衡?這不僅是地方政府的課題,也是國家需要面對的。 曹清堯對本報記者表示,中央9號文件明確,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很多地區農民收入中林業的收入超過了50%,特別是南方的集體林區,隨著集體林區制度的改革,農民從林業中的收入甚至達到70%~80%以上,當然這些地方經濟可能相對欠發達,國家要從中央財政的層面建立生態補償基金。國家現在的標準是每畝5塊錢,有些地方配套以后達到了10塊錢。 然而,這樣的補償標準根本不足以抵消地方開發資源的欲望。曹清堯舉例說,江西一根竹子采伐以后就能賣10塊錢,可是一畝的生態補償只能得5塊錢,所以生態補償力度仍需加強。 也就是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考慮到一些地區經濟發展對林業資源的依賴,為了厘清林業資源豐富地區對林業資源的開發和保護的權利義務,國家林業局宣布,正式啟動全國林業發展區劃和礦區植被恢復規劃。該規劃工作將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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