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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范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轉讓不良債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08:11 經濟參考報
劉錚 據新華社北京2月7日電 為規范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出通知,將其納入外債管理,并明確了備案要求和程序。 記者7日從發展改革委了解到,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形成境內機構對外負債,轉讓不良債權的境內金融機構要向發展改革委和外匯局申報,并納入外債管理。 “對外轉讓不良債權中不得含有我國各級政府及其所屬行政部門作為債務人或提供擔保的債權,不得含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類項目和涉及國家安全行業的企業的債權。”通知明確要求。 通知規定,境內金融機構應在對外轉讓不良債權協議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報送發展改革委備案。如備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將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境內金融機構。經告知后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提供完整材料,或違反規定進行轉讓的,發展改革委應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 通知說,境內金融機構轉讓不良債權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應在媒體發布明確的處置公告,原則上所有轉讓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競價等公開方式。 通知2007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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