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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發文規范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不良債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17:09 新華網
中國國家發改委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通知稱,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不良債權中不得含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類項目和涉及國家安全行業的企業債權。 中國官方要求,境內金融機構轉讓不良債權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原則上所有轉讓應當采取招標、拍賣、公開競價等公開方式并采取境外投資者一次性付清全部轉讓價款形式進行交易。 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的不良債權被要求不得含有中國各級政府及其所屬行政部門作為債務人或提供擔保的債權,亦不得含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類項目和涉及國家安全行業的企業債權。 通知指出,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境外投資者不得惡意對外披露和做出有損于中國外債償還信譽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中國各級政府及其所屬行政部門追索債務。 境外投資者惡意對外披露和做出有損于中國外債償還信譽的行為,或通過不良債權交易從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經查實,將由國家發改委同國家外匯管理局禁止境外投資者購買境內不良債權。 據知,港澳臺地區的投資者參與內地不良債權處置的,將參照該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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