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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鄉建設集團原老總受審自曝交際潛規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09:32 京華時報
聶玉河,北京市通州人,1953年8月生,研究生文化。1994年1月起任大興縣人民政府縣長、縣委副書記,1998年任崇文區區長,1999年任北京市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2005年7月,因違法違規被北京市紀委雙規,2005年8月被國資委免除職務。 本報記者 王儉/攝 本報訊 (記者 裴曉蘭) 昨天,北京市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聶玉河因涉嫌受賄144.8萬余元在市二中院出庭受審。法庭上,聶玉河道出了他收受的錢,多是下屬或朋友在逢年過節時送的“禮尚往來款”。他沒想到,這些他曾認為是人際交往的“潛規則”卻讓他觸犯了法律。 法庭上道“潛規則” 據指控,2001年至2005年期間,聶玉河在5年的時間內先后多次收受17人給予的款、物共計144.8萬余元。法庭上,聶玉河承認了所有指控,但他辯解自己收錢多數不是為了幫對方辦事,而是維系圈子里人際關系正常的“禮尚往來”。 2005年春節,北京一家公司的總經理潘某給聶玉河送了兩萬元,檢方指控,聶玉河曾為潘某推銷過公司材料。但聶玉河說,他和潘某2001年就認識,雙方一見如故,經常來往。潘某送他錢時并未提到推銷公司材料的事,他認為這只是私交。對于后來幫潘某的忙,聶玉河說,他當潘某是好朋友才幫忙,而不是因為收了他的錢。 是收禮還是受賄 此外,2001年春節、五一、十一期間,城鄉建設集團張某等3人也曾先后多次給聶玉河送過現金和購物卡共計9萬元。檢方指控,聶玉河曾因此為他們的工作提供過幫助。對此,聶玉河的辯護人王律師認為,領導在年節時收受關系好的下屬送的金額較小的禮物應視為“收禮”,而不是“受賄”,但公訴人反駁說,從結果來看,聶玉河收了張某等人的錢,并為他們的工作提供了幫助,這種“權錢交易”影響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應認定為受賄。 據聶玉河供述,他收受的錢款多是朋友逢年過節給的,“在建筑行業,拿錢和購物卡拜年是種風氣,當然,這是不對的風氣。”聶玉河說,他從來沒有為了錢而幫不熟悉的人忙,而朋友拜年時給的錢他又駁不開面子不收。他當時沒有意識到自己與朋友的“禮尚往來”已觸犯了法律。 涉案錢款已全部退還 2005年7月7日,聶玉河因賭博被中紀委雙規,在雙規期間他將辦案人員沒有掌握的“人情來往”這些事實主動交代出來。最終聶玉河因涉嫌受賄被公訴。 聶玉河說,事發后他才知道自己收錢是錯誤的,因為他知道別人給他錢而不給普通老百姓,主要是因為他是集團總經理,并不是朋友關系這么簡單。“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辜負了黨和人民對我的厚望,這對我的教訓是非常沉痛的。”聶玉河認為自己是咎由自取,當庭表達了悔意。 據介紹,案發后,聶玉河已將涉案錢款全部退還。聶玉河說,對于別人給他的現金,除了出差或者旅游時花費了一些后,大部分都被他存起來了,“我每次都攢到一個大數,再存到銀行”。案發后,聶玉河將存折上交給了相關部門,他說,希望法院考慮他從始自終態度端正、積極主動退贓,對他從輕處罰。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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