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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醞釀上市流轉 農民土地所有權需落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10:32 南方都市報
社論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林浩坤日前透露,廣東正在醞釀對農村宅基地制度進行改革,允許農民合法的宅基地上市流轉,為此,將要求各地對現有的農村宅基地和農民住宅完善確權和登記發證手續。這是繼2005年廣東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之后,在確認及保障農民財產權的方向上邁出的另一步。 現代化在實物形態上就表現為工業化、城市化,這就需要把原來的農業鄉村土地轉化為工業及城市建設用地。盲目地強調保護農地是沒有意義的,以為保護土地就是保護農民利益,更是沒有依據。只有工業化、城市化過程才能夠大幅度提升土地的經濟價值,而農民要融入城市化、工業化過程,其所可依賴的主要資源,正是土地。 因而,在工業化、城市化發展最快的地區,尤其是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農民自發地將大量農地轉化為工業與城市建設用地,其中包括農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設房屋用于出租。農民因此也分享城市化、工業化的紅利。 然而,這種做法其實與現行法律有抵觸。現行土地制度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這樣,農民對本集體土地的權利就是高度不完整的。這樣的法律本身是不合時宜的。農民對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也是一種所有權,那么,農民理應享有該所有權所包括的若干基本權利,比如租賃、抵押、轉讓、改變用途等權利。如果與國有土地相比,現有土地法律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之不合理性,更是顯而易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按照政府的意圖租賃、轉讓、抵押、任意改變用途,與之相比,國有土地所有者與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利高度不平等。 這種權利不平等的荒唐結果,在城市化、工業化所波及的農村地區,比如郊區、城中村表現得最為明顯。農民通過自發地改變自己合法擁有土地的用途,已經實現了自身城市化。然而,城市政府卻要通過征地程序,重新把這些已經城市化的農民變成沒有穩定收入的農民。而政府征地之后,從事的卻是跟農民一樣的事情,仍然是建商品房或工廠等。這不能不讓人懷疑,政府禁止農民改變自己合法擁有之土地用途,將農地用途轉換權壟斷在自己手中,究竟是為了城市的發展,還是為了獨占原屬農民的土地增值收益。 中國城市分割制度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上的不平等,這種制度從根本上把農民排除在城市化、工業化之外,讓鄉村永遠成為一個需要城市來發善心救助的對象。 這些年來,各地開始嘗試突破這一嚴重不公的土地制度,漸進承認農村集體土地本來所應享有的某些權利,廣東在這方面走在前面。2005年6月出臺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允許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并經批準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其方式可以是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推進了國有、集體土地的平權。 本次改革則涉及農民對宅基地的私人權利。在現有土地法律體系中,宅基地非常特殊,傳統上每個成家的男性村民都有權利從村集體獲得一處宅基地。而在宅基地的觀念中,宅基地被視為一項私人財產,是可以繼承的。但法律對于宅基地的轉讓仍嚴厲限制,只能向本集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轉讓,不得向城鎮居民轉讓。不過,到了現實中,如此規定漏洞百出。比如老人去世,已獲得城鎮戶口的子女是可以繼承該宅基地的,這已成鄉村慣例。 類似地,現行《土地管理法》關于“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同樣缺乏現實感。因為,男女因結婚而共同占有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子女因繼承房屋而取得宅基地等,可能導致一戶多宅,而這是完全合法的,或者得到慣例的支持。鑒此,廣東省此番清理農民宅基地也需十分審慎。政府表示要對“空心村”、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超面積住宅、“一戶多宅”等情況進行清理。但這些宅基地很可能是農民或城鎮人口合法獲得的財產。如果不顧鄉村慣例,不顧農民對宅基地的法律理解而強行清理,或將導致嚴重社會問題。 由此看來,現行土地制度在鄉村已經遠遠落后,且極不合理,到了系統變革的時候了,變革的方向也是清楚的:承認農民對土地的完整權利,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權利平等。對于農村集體土地,政府可以從城市規劃、工業發展及市政管理的角度進行管理、規劃,但所有這些管理均須以承認農民的完整所有權為前提,而不能假設政府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如果懸空,則城鄉分割的格局就不可能根本改觀,鄉村也就永遠會成為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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