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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境外個人購房需要出具居留狀況證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09:04 經濟參考報
孫曉勝 本報訊 記者日前從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獲悉,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在北京購買商品房的新規定近日正式出臺。 據介紹,按照北京市建委、北京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商務局聯合發出的通知,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以在北京購買一套商品住宅,購房前需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 按照相關規定“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境外個人在境內工作、學習情況,以及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生活需要情況,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了解相關情況后,出具《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憑這項證明辦理房屋預售合同登記和權屬登記。 而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可以在北京購買自用商品房。境外機構購買自用商品房時,必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其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證明文件,并書面承諾所購商品房符合實際自用需要。 根據新出臺的規定,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在北京購買非自用商品房的,應當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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