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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須全面建立獨董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04:05 第一財經日報
劉文元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對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直接干預作出限制規定,以確保期貨公司獨立性。同時還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日前有權威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透露,中國證監會結合中國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特點和發展進程,對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的原則做出了規定。修訂后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將要求期貨公司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中國證監會2004年3月15日頒布的《期貨經紀公司治理準則》只是規定“鼓勵”期貨經紀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不過同時規定符合“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單個股東或最終權益持有人對期貨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比例達50%以上、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的公司、有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參股”這四個條件之一的期貨公司,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據《第一財經日報》了解,修訂后《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取消了上述四個條件,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設立獨立董事。”這意味著所有的期貨公司都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而不是部分符合條件的公司。 北京工商大學教授胡俞越認為,期貨公司雖然不是公眾公司,但是其與證券公司類似,都屬于為公眾服務的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可以更好地維護小股東和期貨投資者的利益,同時因為獨立董事一般是行業專家擔任,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可以提高公司的運行效率。 修訂后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獨立董事不得在期貨公司擔任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與期貨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消息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總結期貨市場多年發展經驗,中國證監會非常重視期貨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修訂后《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特別新增了組織機構一章,對期貨公司組織機構、內部業務部門和崗位設置作出了基本要求。 本報記者還獲悉,參考《證券公司治理準則(修訂稿)》和《期貨經紀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的相關規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對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直接干預作出限制規定,以確保期貨公司獨立性。管理辦法規定:“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不得超越股東會、董事會任免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干預期貨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管理辦法同時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據了解,根據監管的要求,雖然目前絕大多數期貨經紀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不同的具有執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但是還有極少數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兼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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