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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新聞發言人談話 個體戶建賬違法不得重復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 01:33 北京娛樂信報
針對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發言人昨天就該辦法發表了談話,表示對于個體工商戶在建賬過程中的同一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 局與地方稅務局不得重復處罰。 權威發布 違法行為不重復處罰 稅總表示,稅務機關對于賬簿記錄完整、真實且賬證健全的個體戶應當采取查賬征收的方式征收稅款。但考慮到建賬初期,由于受個體工商戶建賬能力和部分個體工商戶建賬動機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可能會出現相當一部分賬證不全或建假賬的情況。對此,稅務機關也可采用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 對違規的處罰上,新《辦法》規定,對不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的,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有權進行處罰。但根據《行政處罰法》關于“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新《辦法》同時規定,“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同一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與地方稅務局不得重復處罰”。各地國稅局與地稅局應及時交換對個體工商戶建賬問題的處罰信息,避免重復處罰。 原因解讀 符合個體經營實際情況 之所以對原有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稅總表示,主要是出于三方面考慮:一是由于下崗再就業等一系列優惠政策的實施,個體經營者的人員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相當一批不具備獨立建賬能力的個體經營戶。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原《辦法》規定的建立簡易賬和復式賬的經營額標準明顯偏低。三是現行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于賬簿管理的要求已作調整,而原《辦法》的部分規定與新要求不一致,也與管理的實際相脫離。 稅總新聞發言人表示,這種調整一方面使得個體戶建立復式賬和簡易賬的要求更加切實可行;另一方面也符合個體經營者的實際情況。 辦法解讀 建賬的銷售標準提高 新《辦法》提高了個體工商戶建賬的月銷售額標準。 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一是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二是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三是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一是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二是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是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方式選擇 個體工商戶可自行選擇 新《辦法》規定:“個體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稅總方面表示,這意味著,無論設置復式賬還是簡易賬,由個體工商戶對照條件自行選擇,無須稅務機關指定。稅務機關在明確規定復式賬和簡易賬設置標準的基礎上,主要職責就是督促檢查納稅人是否按規定設置、保管和使用賬簿,而不應再逐戶確定納稅人建賬的具體方式。 信報記者 賀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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