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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范圍縮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 20:49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月29日電 (記者 任芳)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29日表示,國資委和財政部已聯合發出通知,收窄了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范圍,以更充分利用產權交易市場,實現國有產權轉讓的“陽光操作”。 據介紹,兩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根據《通知》,國有產權協議轉讓限于兩種情況: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結構調整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內部資產重組中確需采取直接協議轉讓的。此外,只有國務院國資委和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有權審批協議轉讓項目。 文件規定,標的企業屬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在協議轉讓企業部分國有產權后,仍應“保持國有絕對控股地位”;采取協議方式進行企業內部資產重組,轉讓方和受讓方均需是其“全資或絕對控股”企業。 據悉,在國有產權協議轉讓過程中,一些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將審批權下放到市級甚至縣級國資監管機構,導致協議轉讓濫用;個別關鍵領域的企業通過內部資產重組,國有資本持股比例只有17%,根本無法真正控股;一些企業通過協議轉讓,將國有產權完全賣給私營企業或外商。 對于“關鍵行業、領域”的涵蓋范圍,這位負責人解釋說,這個范圍因地、因企業而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國民經濟中屬于關鍵領域的行業,在特定省份就不一定,反之亦然;對于甲企業來說不重要的領域,也許就是乙企業最重要的利潤來源。 這位負責人同時指出,盡管在實踐中外商受讓企業國有產權一般均能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進場交易,《通知》還是重申了這一原則。 此外,《通知》進一步強調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以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如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應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書面同意”,而不僅是《暫行辦法》所規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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