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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推手政府采購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5日 13:07 《財經》雜志
財政部“抱屈”上訴,發改委未予表態,“沃爾公司訴財政部行政不作為案”觸及政府部門權力邊界劃分難局 本刊記者 葉逗逗 王長勇/文 被眾多媒體視為“中國政府采購第一案”的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沃爾公司)訴國家財政部行政不作為案,由于一審敗訴方即財政部不服法院判決,并提出上訴,近日再度成為輿論關注的熱點。 《財經》記者從北京市高級法院獲悉,截至目前,該案上訴材料尚未從北京一中院轉到北京高院,二審開庭時間尚無法預期。這意味著,這個自2004年11月開始的糾紛,在歷經兩年多的波折后,仍無一個最終完結的時間表。其中觸及的部門權力邊界問題,更非一紙法院判決所能徹底厘清。 財政部訴“屈” 沃爾公司的訴訟代理律師谷遼海告訴《財經》記者,該案之所以被視為“中國政府采購第一案”,是因為事涉財政部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且采購金額達114億元人民幣。訴訟當事人級別、規格之高,標的額之大,在中國行政訴訟歷史上均系空前。 據谷遼海介紹,2003年“非典”之后,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家發改委、衛生部編制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規劃》。該規劃提出,要用三年時間,建設一個適合國情、覆蓋城鄉、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協調和持續發展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為此,要重點改造和建設省市縣三級傳染病醫院和緊急救援中心,總投資將達114億元人民幣。 2004年10月29日,國家發改委和衛生部委托兩家采購代理機構——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國信招標公司)和中國遠東國際貿易總公司(下稱遠東貿易公司),分別對醫療救治體系中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當年11月,沃爾公司參與了這兩家公司代理的各一個項目的投標,即286臺血氣分析儀和300臺便攜式血氣分析儀,均未中標。但后來沃爾公司發現,在這兩次招標中,中標公司均為廣東開元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其投標價格遠高于沃爾公司,而沃爾公司提供產品的各項指標都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由此,沃爾公司對這兩次招標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并向兩家代理公司及采購人國家發改委提出質疑。兩家代理公司的答復無法令其滿意,國家發改委則根本未予理會。 無可奈何之下,沃爾公司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向對政府采購行為負有法定監管職責的財政部投訴。但財政部也未在法定答復期限內給予回應。2005年3月,沃爾公司以財政部“不作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財政部履行法定職責。 北京一中院于2005年3月29日正式立案。經過漫長的審理,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判決財政部敗訴,責令其對沃爾公司的投訴進行處理和答復。 2006年12月22日,即法定上訴期終止前一天,財政部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出上訴;理由為:醫療救治體系項目屬重大建設項目,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改委受理并作出處理決定。財政部已將沃爾公司的投訴轉交國家發改委處理,屬于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為了證明所言不虛,財政部向法院提交了兩份文件:一份是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一份是國家發改委前身國家計委發布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兩份文件均載明,國家發改委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的;并具體由國家發改委下屬的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負責。 顯然,對這個判決結果,財政部非!拔。它在上訴書中稱:“每年數千億元的采購資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別管理,而一審判決否定了這一模式,將嚴重影響行政管理工作! 分散的監管權 清華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政府采購法》起草小組專家于安告訴《財經》記者,這一案件本身其實并不復雜,之所以糾葛至今,在于它觸及了如何定位政府采購監管主體這一難題。 據于安介紹,政府采購是指政府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活動。為了保證在政府采購中財政資金能夠規范使用,必須確定明確的監管主體,并落實監管職責。否則,通過實行政府采購以打造廉潔、高效政府,只能是一紙空談。 從法律角度看,對于誰是政府采購的監管主體已有明文——2002年6月29日通過的《政府采購法》,明確指出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政府采購。但財政部向法院提交了兩份文件,也是白紙黑字。這表明在現實中,政府采購存在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同時監管的現狀。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研究員、《政府采購法》起草小組專家何振一告訴《財經》記者,在財政部牽頭起草《政府采購法》之前,中國已在2000年1月1日實行了由原國家計委牽頭制定的《招標投標法》。這部法律規定,有關工程項目的監督,由國家計委(后來是國家發改委)負責。故此,起草《政府采購法》時主要的爭執,就是這兩個強勢政府部門的權力邊界劃分問題。最初,發改委和建設部認為,建設項目不要列入政府采購。經過討論,最后勉強同意納入政府采購。在監管問題上,也最終才確定監督權屬于財政部,以體現“誰拿錢誰監管”的原則。 但在后來具體執行過程中,各部門都不愿意放權。不僅國家發改委把持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很多部委也成立了自己的采購機構,導致執行和監管分散。在這樣的現實中,出現沃爾公司訴國家財政部行政不作為案,實是情理之中。 谷遼海律師告訴《財經》記者,之所以部門爭權,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效監管,關鍵在于利益驅動。比如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均由國家發改委負責,而國家發改委往往又以這些項目的采購人的身份出現;最后還要充當采購項目的監管機構,怎么可能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據谷遼海介紹,很多政府采購項目中,作為采購人的政府部門和招標公司之間都存著千絲萬縷的利益聯系。 《財經》記者在本案涉及的國信招標公司的網站上看到,該公司是經原國家計委批準成立的綜合性招標代理機構。公司由神華集團、北京首創集團、新產業投資公司、國家發改委基建物業管理中心等共同出資組建。原國家計委常務副主任葉青擔任公司董事長。 目前,這家公司已承接了北京2008年奧運會國家主體育場、中央電視臺新址建設、國家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國家西氣東輸工程等國家重大項目的招標代理。 法律沖突待解 于安教授認為,本案出現爭議,不僅在于《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分別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牽頭制定,還在于它們在許多方面不銜接。如《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的范圍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但該法第四條又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這就意味著將工程一項排除在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之外。從財政部2005年政府采購統計數據看,工程這一項數額達1323多億元,占采購總規模的45.2%。 谷遼海律師告訴記者,《招標投標法》存在頗多不完善之處,比如缺乏投訴程序、質疑程序、監督程序等。正是由于《招投標法》失之粗疏,后來國家計委才發布了《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等作為補充。事實上,也正是因為《招標投標法》無法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作用,沃爾公司在向國家發改委投訴無門后,才不得已轉道《政府采購法》起訴財政部。 于安還強調,《招標投標法》是個民事交易的規則,用它來保護公共利益是不足的。 據谷遼海透露,從該案件發生至今兩年多,社會上已是輿論紛紛,但國家發改委至今沒有對此事作出表態。 何振一告訴《財經》記者,財政部覺得“冤枉”是可以理解的,畢竟這個案件涉及的項目它管不了。但從《政府采購法》的角度,這事理應由財政部監督,告財政部是理所當然,法院判定財政部敗訴也是正常。因為從法律角度,《政府采購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屬于上位法,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當上位法和下位法沖突時,下位法應該是無效的。 不過,何振一也承認,在中國現狀下,法理上講得通,在實際活動卻不一定行得通。所以,財政部上訴也非常合情。財政部應該借這個案子向國務院提出: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督到底執行哪個法?監督權到底是集中在財政部還是分散在各個部門?“從這個意義上說,財政部即使敗訴,也是好事!焙握褚徽f。 “中國現在的問題就是部門爭權,而監督權分散。行使權力時大家都伸手,出了問題,該承擔責任時大家都推。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首先就要修改法律!焙握褚徽f。 谷遼海律師也認為,《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部法律必須統一,應該將貨物、工程、服務都統一到集中采購機構。于安教授則認為,由于政府采購人履行的是公共職能,可以借鑒WTO《政府采購協議》和美國的做法,將行政訴訟引入政府采購,即政府采購人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于安指出,目前中國正在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的過程中,2007年年末,中國政府將要提交談判清單。在這個時候,政府采購是否能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是非常關鍵的。 “財政部的敗訴反映了法律固有的缺陷。在政府采購市場開放前,這只是一個制度完善的問題;如果在開放的情況下,則會削弱我們自己產業的競爭力! 于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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