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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審計研究報告顯示公共部門內部控制比企業更薄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3:23 第一財經日報

  逾七成中央部門無風險評估機制

  張馨月

  國家審計署審計科研所最新一期的審計研究報告表明,73.08%的政府部門沒有建立風險評估機制,65.38%的政府部門沒有建立決策支持系統。

  審計科研所副所長崔振龍昨天在第四屆中國審計精英高層論壇上表示,公共部門內部控制,比企業更加薄弱,這是中國目前面臨非常突出的問題。

  內部控制,是指為保護組織財產、檢查會計信息的準確性、提高經營效率、推動實現管理目標,而在組織內部采取的相應協調方法和措施。構建內部控制框架是提高我國政府部門內部控制工作整體水平的關鍵。

  “這里的73.08%沒有建立的還是指中央一級政府部門,也就是中央部委。如果再往基層來看,公共部門內部控制情況更不容樂觀。”崔振龍表示,目前我們政府部門內部控制出問題比較少,還是基于道德風險比較低,“如果我們失去機關干部職業道德教育,那么它的風險就會極大地增加。”

  據介紹,《政府部門內部控制研究》對2005~2006年中央部門預算

審計結果、問題、建議和被審單位整改情況進行了比較分析,結果表明,中央部門本級財政財務支出報批、審核環節控制執行失效問題嚴重。

  2005年中央部門本級預算執行審計中,財政財務支出問題有24個,占當年中央部門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發現問題總數的27.27%,到2006年,這一數字達到37個,比例已經上升到了35.58%。

  從收入環節來看,這個問題就更嚴重。報告顯示,2005年中央部門執行審計中,專項支出審核、檢查執行不嚴的問題有9個,占當年中央部門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發現問題總數的37.5%;2006年變成27個,比例上升到了72.9%。

  其具體表現為:改變資金用途,轉移資金,列支行政管理費、人員工資,多安排項目預算,擠占挪用資金等;基本建設資金支出不執行報批程序,支出標準和范圍的審核、檢查執行不嚴。

  報告分析道,設置缺失,缺少責任約束,外部環境變化快,測評力度不夠,是形成我國政府部門內部控制執行力缺位、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崔振龍表示,美國薩班斯法案第404條款,突出的特征是強調公司管理層對公司內部控制要進行評估,要求公司年報當中應該包括一份“內部控制報告”,報告第一要明確指出公司管理層對建立和保持一套完整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系統和程序所負有的責任。

  “美國

審計署正在推動薩班斯404條在政府部門落實,作為政府部門、行政單位,其行政負責人應當有責任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崔振龍說。

  目前,中國針對企業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正在醞釀之中,但尚無專門的公共部門內部控制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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