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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劍斬洗錢暗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13:51 上海國資
余文君、劉曉娜/文 “將公務員犯罪和白領犯罪列為本法的重點打擊對象,正是對時代變遷的合理呼應” 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并將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此之前,我國已出臺的相關法規包括《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這些法規都局限于人民銀行等部門規章層面。而《反洗錢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擁有了國家立法層面的反洗錢法律依據,極大地強化了對洗錢及其相關的貪腐、販毒、走私等各類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重點打擊7類犯罪 《反洗錢法》的強硬姿態,首先體現在擴張打擊面上。洗錢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使其他犯罪行為的所得合法化,所以洗錢行為又被稱為“犯罪衍生品”。打擊洗錢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遏制這些上游犯罪,遺憾的是,我國《刑法》對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定義過窄,第191條規定的上游犯罪只有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販毒罪等4類。而近年來,隨著我國反貪力度的加大,貪污腐敗分子以洗錢方式將大量資產轉移境外,甚至還將“洗白”的錢又用于國內正常的經濟業務,引起各界強烈關注。其他呈上升勢頭的經濟犯罪也成為重點監控對象。 有鑒于此,《反洗錢法》明確規定了7類打擊對象,包括: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等,主要是加大了對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相應地,犯罪主體的范圍,也從傳統的暴力刑事犯罪分子擴大至政府機關人員、金融機構人員和掌握金融實體的人員等。 對此,金融犯罪研究專家、上海華東政法學院衛平博士評論,將公務員犯罪和白領犯罪列為本法的重點打擊對象,正是對時代變遷的合理呼應。 另一道重拳,便是主管機構強大的執法權力。《反洗錢法》規定,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調查涉及的賬戶資金采取臨時凍結措施,以防被客戶轉往境外。 而原來這一凍結權只賦予公安、稅務等部門,由此可見立法對反洗錢部門的重視程度。 加重金融機構自查責任 在洗錢犯罪中,利欲熏心、鋌而走險的金融機構為數并不多,多數還是由于未能調查清楚客戶情況,糊里糊涂就上了賊船。然而,金融業有著保守客戶秘密的行業慣例,以及競爭需要而對客戶保持“禮貌距離”,使其一般不愿也不能對客戶的資產來源等信息“刨根問底”。 無論如何,金融機構是反洗錢的第一個環節,也是最基礎的環節。為了治標治本,《反洗錢法》對金融機構課加了較重的盡職調查職責,包括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宗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等。而且責任到人,如果未能盡責,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堅決貫徹實名制是《反洗錢法》的基本要求。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及其代理人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對于保險、信托等特殊金融業務,如果合同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核對受益人身份。如果金融機構是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該金融機構要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有洗錢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隨后出臺的包括《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配套細則進行了更為嚴厲的規定,要求對高風險客戶進行附加盡職調查,甚至包括開戶目的、巨額財產來源、職業背景、賬戶實際控制人和實際受益人等極端私密的信息。對此,有金融業內人士認為,金融機構如此寬泛的調查權,是否能夠得到基本法律的支持,還存在一定疑問。 央行統籌監管體制 由于洗錢犯罪活動牽涉面較廣,相關的監管權力部門也很多。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立法籌備活動涉及17部委之多,包括人民銀行、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等部門。而在以往的實踐中,央行反洗錢局、央行反洗錢檢測分析中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反洗錢處等機構負擔著日常業務監控職能,尤其是央行發揮著事實上的主導作用。 《反洗錢法》基本上承認和維護了這套即存的“一家主導,多頭分管”體制,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要“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至于一些業內人士倡導借鑒英美模式,建立獨立的專職執法機構模式,《反洗錢法》并未提出類似規定,也導致了可能出現監管扯皮的謹慎憂慮。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分別歸屬于不同的行業監管部門,在分頭協管的立法模式下,如何組織協調將成為央行面臨的棘手問題。 “執法資源也應該盡量整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例如本法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各區域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即有銀監會系統的情況下,央行是否可以考慮與其協作呢?”衛平博士對記者指出。 按照《反洗錢法》規定,具體的日常反洗錢監管職能將統一歸口央行的信息分析中心,由其履行專門的收集、分析和報告職權。 總體戰需要利益機制 “洗錢犯罪的猖獗,很大程度是因為博弈雙方的力量失衡。一方面是國際犯罪網絡的高度一體化;另一方面,反洗錢機構內部卻呈散沙之狀。”長期研究地下經濟形態的上海財經大學吳成梁教授告訴《上海國資》,“事實證明,以往零敲碎打的治理模式,遠遠不能遏制洗錢犯罪的惡性膨脹。只有集合各方之力打一場總體戰。” 總體戰意味著除了各權力機關的通力合作,還需要超越國家層面的國際合作。這兩個層面的合作決定著這場戰爭的成敗。 與國內權力資源的整合相比,更難的是國際合作。現代洗錢犯罪普遍是國際化作業,而由于牽涉到自身利益,許多國家都是態度曖昧。至今,還只有40余個國家和地區加入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小組(FATA)。 “對于流入國來說,黑錢也是錢,很難有動力把資本往外趕。”吳教授一語道破。據介紹,賴昌星就曾把高達10多億美金的黑錢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到加拿大,為此,2004年加國財長訪華時還專門探討了中加反洗錢合作。但至今賴未遣返,資金追回更是畫餅。 專家建議,在國際合作中,要采取更加靈活的手段,關鍵是利益協調。美國、意大利等國在追繳黑錢時,就會以分成為形式對協助國進行激勵和感謝,有時額度高達一半。我國具有特殊國情,特別是牽涉到追回國有資產問題時,要與外國共享可能會遇到阻力。“思想要解放,辦國際事務就要有國際思維。”專家認為。另外,司法協助也是我國尋求國際反洗錢合作的軟肋。由于雙邊引渡協議的欠缺,許多洗錢者順利大逃亡,在海外安然享用洗后財富。為了促使潛逃者所在的國家協助偵查與遣送犯罪分子,也需要利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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