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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國稅總局釋疑土地增值稅 不會加重購房者負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02:30 新聞晨報

  □記者 劉暢 周凱

  晨報訊 一個原本規范“土地增值稅”收征的管理文件,想不到會在資本市場引起“滔天巨浪”。昨天,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詳細解讀“土地增值稅”,稱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并不是土地增值稅新的政策規定,而是在征管上對以往清算工作遇到的問題進行梳理和規范,“通知”的出臺在政策上不會額外增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負擔,也不會加重購房者的經濟負擔。

  該文強調,“土地增值稅”1994年就已開征(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主要目的是為了規范土地、

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強調,上述通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中有關稅收征管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本次下發的通知是在吸收各地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取得的經驗基礎上,規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確了清算的條件及有關征管問題,是根據條例和細則以及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征管辦法,并不是一項新的稅收政策。

  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計算增值額時,除可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外,還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三項支出之和的20%扣除。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包括20%加計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2006年,全國土地增值稅收入為231億元。

  至于對市場的影響,該文認為,由于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已經“預征”了土地增值稅,而“清算”是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已經全部或大部分銷售完畢后才進行的,因此,“通知”的出臺在政策上不會額外增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負擔,也不會加重購房者的經濟負擔;土地增值稅是國家為了進行房地產市場

宏觀調控而出臺的稅種,主要目的是調節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潤,做好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將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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