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外匯查詢:

解讀新《合伙企業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 10:18 國資委網站

  法規修訂迫在眉睫

  前不久,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在千呼萬喚中,經過三度審議終以高票順利通過。這對不少懷有創業夢想的人來說,可是個好事。

  展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我們可以清晰地感受到自1997年施行以來,它對經濟發展起到的積極作用。但九年來,市場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一邊是合伙企業的迅速發展,一邊是《合伙企業法》對風險投資、科技創新機制的制約。一份來自權威部門的統計數據表明,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的法律規定導致無人愿投資合伙企業的現象出現。截至2004年9月底.全國合伙企業僅12.1萬戶,僅相當于公司制企業367.53萬戶的3.3%。事易時移,法規的修訂迫在眉睫。

  綜觀此次修訂草案.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在原來單一合伙的普通合伙基礎上,增加了三方面的內容:有限合伙、有限責任合伙、明確法人參與合伙。不僅明確了更多的企業組織形式,同時,也將給規模巨大的民間資本帶來更多的選擇。

  打造共舞平臺

  風險投資鑄就的硅谷

神話人人皆知,其背后一個重要的制度優勢便是風險投資機構實行的有限合伙制。在這個舞臺中,有限合伙鼓勵富人作為有限合伙人,能人作為一般合伙人參與經營企業。有限合伙為富人和能人創造了一個共舞的平臺。

  回望我國,合伙企業法設立之初,規定所謂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其重要出發點是“要防皮包公司,防詐騙”,因此對“風險責任”有很強約束。

  而正是后一個特點,成為限制我國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無限連帶責任,意味著當企業進行債務清償時,企業財產不足的部分將用合伙人個人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這讓不少民營資本望而卻步,導致中國風險投資主要以國有資本為主。而美國的風險投資組織中,有限合伙制公司約占80%,成為推動美國風險投資發展的重要力量。

  此次新《合伙企業法》的引人注目之處是,“有限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被寫入草案,成為新法的“靈魂”。前者主要針對風險投資機構,后者主要瞄準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

  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引入的有限合伙,是合伙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指南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合伙組織,并對合伙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參加合伙業務的經營,不對外代表合伙組織,只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并且僅以出資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

  這是典型的資本和人才相結合的企業形式。它讓有一技之長或掌握高新科技的人有用武之地,在自己擅長的領域發揮潛能,不受資金短缺之困;同時又為那些擁有資金但不愿承擔無限責任的人提供投資渠道。

  周先生經商多年,他給記者算了這樣一筆賬,由于成立合資公司需要的最低啟動資金不能低于500萬,周先生竭盡全力也只能湊出125萬,只能占股份的25%。但該公司的業務基本上都是周先生個人開發的,并且還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而另外一個出資人,只是出錢,并不參與實際經營。顯然,如果按照出資比例來分紅,周先生獲取的回報就將與他付出的勞動不成正比。如果成立合伙企業的話,周先生估計就能和另一出資方談出高于其注資比例的分紅方案。而對于另一出資人而言,在承擔與有限責任公司同樣的責任前提下,不參與經營,就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又何樂而不為呢?

  那么有限責任合伙又有什么意義呢?

  有限責任合伙的意義在于,它規定各合伙人仍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僅對本人負責的業務或過錯所導致的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對因其他合伙人過錯造成的債務不負無限連帶責任。這就解決了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合伙人的后顧之憂。

  我國百人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寥寥無幾,如普華、德勤等‘四大’那樣多達上千人的合伙企業更是難以想象。而美國之所以產生出“四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有限責任合伙制帶來的制度優勢。

  除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兩大核心以外,法人合伙的引入也為合伙企業注入了新動力。

  能否兩全其美?

  在一片希冀的目光中,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以全新的面目走向前臺。仔細閱讀新《合伙企業法》,或許你心中仍然有些許疑惑。

  首先,有限合伙人只出資,不參與日常的經營管理,只享受分紅權。這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如果有限合伙人對無限合伙人的資質、誠信不甚了解,如何保證無限合伙人真正按合伙企業章程運作?如何監督制約無限合伙人的行為?萬一碰上居心不良.有意設下“圈套”騙取有限合伙人錢財者怎么辦?朱先生在獲悉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將有限合伙合法化的消息后,打算將自己手中的幾百萬元投向風險投資項目。但他同時擔心,如果將錢一股腦兒地交由無限合伙人“打理”,盡管對方負無限責任,“萬一遇上‘不要臉,不要命者,’即使我負有限責任,也同樣遭得冤!”朱先生一語道破了許多持錢觀望,不敢放心投資的有限合伙人的心聲。

  同時,合伙企業中的無限合伙者也覺得冤。唐先生是一家合伙企業的負責人。他認為,無限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一旦企業倒閉,自己得將家中財產一并賠上,而有限合伙人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我們承擔的風險明顯高于有限合伙人,風險和收益不能成正比啊!”

  其次,法人參與合伙企業,雖然可以吸引公司制企業的資金流入合伙企業,特別是風險投資類企業,但同樣存在著這樣的懸念——法人股東如何制約無限合伙人?如何保障法人股東們的正當權益不被侵犯?如何保障其資產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再次,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債權主張能否完全得到實現呢?從法理上講,合伙企業中負無限責任的合伙人,應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當企業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就得用自己個人的資產用于償債。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有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這樣的規定,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這樣一來,債權人的債權主張就難以實現。

  此外,對于眾多中小會計師事務所而言,有限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的吸引力似乎并不明顯。“相比有限責任公司,新的法律主要體現在稅收上的優惠,但是我們現在都有合理的避稅渠道,根本沒必要變更現有的公司組織形式!币晃徊辉竿嘎缎彰淖詴嫀熧|疑。

  “新的合伙企業法中規定只收20%個人所得稅,這看起來比33%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但地方政府都在搶奪稅源,所以其實我們只需要繳10%左右的營業額代征稅就可以了。而有限責任合伙制要求我們承擔更多的責任,從理性的角度考慮,我們不會選擇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市場要活躍更要健康。作為當今企業三大基本形態之一的合伙企業,是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細胞!逗匣锲髽I法》的修訂,可謂恰逢其時。但市場瞬息萬變,一部法規不可能百密無一疏,因此當我們在享受法規維護的權益時,也更需要崇尚健康的社會信用文化和商業文化。

 。ū疚恼聝H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愛問(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