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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對新建燃煤電廠開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10:46 南海網-海南日報
本報海口1月10日訊 (記者 邱大軍) 今天舉行的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修改后的條例改變了原條例中全面禁止建設新的燃煤電廠“一刀切”的規定。 《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于1990年2月18日經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于1999年5月20日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嚴禁建設新的燃煤電廠。 據了解,再次對該條例進行修正,緣于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隨著我國煙氣脫硫技術的發展,配套煙氣脫硫裝置的燃煤電廠,其污染物的排放量已大幅下降,完全能夠滿足我省的環境保護要求;二是我省經濟已進入健康穩定較快發展的新時期,一批大企業、大項目相繼落戶海南,對電力的需求也隨之大幅度增長。據分析測算,我省在“十一五”期間須新增發電裝機容量162萬千瓦,電力需求才能平衡。但其間我省無法提供充足的天然氣用于發電,并且天然氣用于發電與用于制造下游產品相比,比較成本太高,效益低下,不能發揮最大效用。我省水力和風力發電量也難以提供充足的電力。為保障“十一五”期間全省電力供需平衡,在充分利用水電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同時,必須建設新的燃煤發電機組。 條例修正案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實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能源政策,逐步改善燃料結構,開發利用少污染、無污染的清潔能源。嚴格控制建設燃煤電廠。確需建設燃煤電廠的,應當符合全省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禁止在大中城市市區、重點景區和自然保護區建設燃煤電廠。” 為加強對燃煤電廠污染的控制,使其對環境的污染減少到最低程度,條例修正案還增加了兩條:“建設新的燃煤電廠,其燃氣脫硫和除煙除塵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已建成的燃煤電廠,應當限期配套安裝、使用煙氣脫硫和除煙除塵設施。燃煤電廠脫氮配套設施的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燃煤電廠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其污染物排放總量必須嚴格控制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指標范圍內,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 為確保條例貫徹執行,條例修正案還增加了對違反規定的懲處措施,規定“違反本條例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燃煤電廠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條例修正案還規定了相關的處罰措施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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