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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歷史欠稅豁免 涉稅違法違規企業一律不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18:03 法制日報
本報北京1月9日訊 記者 陳晶晶 記者今天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尚未清繳入庫且符合通知規定的欠稅予以豁免。納稅人和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于今年3月31日之前完成符合豁免條件的歷史欠稅的申請、資料填制、核實和報送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其它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單位等,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稅收及滯納金均可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以外發生的欠稅除外)。 按照規定,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的歷史欠稅只要符合四項條件之一,且仍有l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即可予以豁免:一是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改組改制的在營企業已經依法進行了改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職工;二是國家沒有規定必須進行改組改制的在營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三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的企業,或者因政策調整、生產經營等原因,截至本通知下發之日已連續停產4年(含)以上的企業;四是截至本通知下發之日已被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列為“非正常戶”管理達4年(含)以上的企業。 有關負責人強調說,對企業自欠稅發生之日起至當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其豁免欠稅申請之日止,凡因偷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違規行為被稅務、財政、審計機關處罰的,或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其責任人被依法追究過刑事責任的,其企業發生的歷史欠稅不論是否滿足豁免條件,一律不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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