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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豁免東北企業歷史欠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08:46 每日經濟新聞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定下發了《關于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我國出臺的又一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重要政策措施。 財政部稅政司和國家稅務總局計統司有關負責人9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根據這一政策措施,我國將對東北老工業基地各類企業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至今尚未清繳入庫的工商稅收欠稅予以豁免,并規定了具體的豁免程序及相關的單證要求。 專家指出,這是繼2004年國務院批準在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和大連市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調整資源稅稅額標準和企業所得稅優惠等稅收政策之后,國家有關部門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的決定精神,再次出臺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 符合以下四種條件之一可豁免 一是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改組改制的在營企業已經依法進行了改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職工,但該企業(包括存續企業或債務承繼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 二是國家沒有規定必須進行改組改制的在營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 三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的企業,或者因政策調整、生產經營等原因,截至該通知下發之日已連續停產4年(含4年)以上的企業,該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 四是截至該通知下發之日已被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列為“非正常戶”管理達4年(含4年)以上的企業,該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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