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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車主狀告路政局一審敗訴 養路費廢存引熱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 09:30 經濟觀察報
本報記者 王畢強 北京報道 宋成軍準備上訴。這位北京廣言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一審敗訴并不驚訝。他說:“這是在意料之中的事情,肯定不會勝訴! 2006年12月25日,北京宣武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宋成軍就養路費征收違法而對北京市路政局的起訴。不過爭議并沒有結束。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施正文建議,國務院應當就養路費的存廢和燃油稅的開征問題舉行一次立法聽證會,然后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說明燃油稅開征與否及具體時限的理由。 一審敗訴 北京市宣武區法院4頁長的判決書中裁定:“作為本市公路養護管理部門,自2004年9月繼續征收養路費應屬合法! 判決書中的依據是: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是擁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對《公路法》第36條,應當理解為在國務院依《公路法》授權頒布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之前,國家并非立即停止公路養路費征收。國務院于2000年1月14日和10月22日分別發布兩份文件,明確應當繼續征收公路養路費,也不違反《公路法》的授權。 “當然上訴!彼纬绍娐蓭熢2006年12月28日晚對本報表示。按照法定程序,北京市中級法院會在收到他的上訴書的4-5個月內做出二審。 10月14日,宋成軍以車主的身份,以違法征收養路費為由,把北京市路政局告上了北京市宣武區法院。10月16日,法庭立案。 10月17日,宋成軍又向全國人大提交審議養路費問題的建議書。截至目前,宋成軍已經陸續給全國人大寄出了5份關于養路費的建議書,但一直沒有得到全國人大的回應。 宋成軍表示,如果二審敗訴,他還會再給全國人大寄去建議書。 “北京市宣武區法院從程序上,對這件案子很重視,也很正規!彼纬绍娬f,在他這些年經歷的眾多案件中,法院還是第一次把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名單和答辯狀書面告知他。 12月18日,北京市宣武區法院審理了宋成軍訴北京市路政局征收養路費案。宋成軍說,在法庭舉證和辯論上,他的理由更充分。 然而,在庭審后,主審法官問宋成軍,如果六七年都違法征收,那么已經征收的這些錢該怎么辦? “這讓我打消了勝訴的一線希望”。宋成軍說,全國每年要征收900億-1000億的養路費,如果法院判決征收違法,那么交通部門沒有了這筆收入,窟窿怎么補?這六七年間征收的六七千億元養路費,由誰來退?這個責任是法院承擔不起的。 宋成軍表示,席卷全國的養路費存廢之爭,是他起訴的北京市路政局違法征收養路費的源頭。 2006年7月21日,鄭州市交通規費稽查處根據征稽收費標準,對一輛豫A11993小型吊車處以補繳養路費、滯納金等共約76萬元,其中僅滯納金就達49萬元。 這個被稱為“天價滯納金”的事件,引起了國內新聞媒體和法學界的極大關注,進而引出了征收養路費是否合法的大討論。 8月23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教授周澤首先在媒體上撰文提出,征收養路費和滯納金違法,引起了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的批評和質疑。 10月30日,周澤還向全國人大遞送了法規審查建議書,但至今沒有得到全國人大的直接回應。 北京市宣武區法院對宋成軍訴北京市路政局征收養路費的判決,也并不是養路費合法性第一次進入司法程序。 在此之前,12月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院判決常州律師起訴養路費違法征收案終審敗訴,裁定在燃油稅未開征的情況下,國務院發文繼續征收養路費,符合《公路法》立法本意。這是法院首次以司法判決的方式,回答養路費征收是否違法的爭論。 對此,周澤表示,“法官根據文件的判決,是非常不講理的!敝袊ù髮W行政法研究所王成棟教授則認為,“不能由法律的本意,推論行政機關的權力”。 而早在2006年12月初,北京市2007年養路費征收工作就已開始。全國各地的交通路政部門也已陸續開始2007年養路費的征收工作。 建議聽證 我國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征收養路費。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公路法》中規定,征收養路費要通過征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加以解決,同時規定在征收燃油附加費前,可以繼續征收養路費。 但1999年修改后的《公路法》第36條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修改后的《公路法》全部取消了有關養路費和欠繳養路費罰則的所有條款。 周澤等法律學界人士據此認為,繼續征收養路費,違背了現行《公路法》的規定,因此構成違法。另外,征收養路費也違背了《立法法》關于“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必須由法律來規定,即除了全國人大,任何機構和個人都無權做出征收私有財產的決定,開征養路費也包括在內。 王成棟則更是直接認為,征收養路費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這是因為公路除了私人投資的以外,絕大部分是由財政支出建設的,所以養路費不能算是一項特別支出,因此不能由特定群體為此支付費用。 在對養路費合法性的爭論日趨激烈的時候,2006年11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公開表態:“在燃油稅沒有出臺前,各地仍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這被認為是官方為養路費合法性爭論畫上了句號。 但王成棟等專家認為,從法律的角度講,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的負責人,都無權以個人或所在部門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做出司法解釋。因此,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對養路費的法律解釋,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對于養路費合法性爭議的另一個重要問題——何時才能開征燃油稅,施正文認為,養路費存廢爭議事件的關鍵是如何解釋《公路法》第36條,而實行費改稅是《公路法》第36條的主要的立法意圖。 施正文認為,我國開征燃油稅在技術方面不存在根本障礙,主要阻力是部門利益和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調整問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不穩”作為推遲開征的理由并不充分。 施正文表示,養路費的存廢與燃油稅的開征是涉及公共權力與財產權之間關系的重大公共政策問題,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以保證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因此,施正文建議,國務院應當就養路費的存廢和燃油稅的開征問題舉行一次立法聽證會,然后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說明燃油稅開征與否及具體時限的理由。這個建議得到了一些法學界人士的贊同。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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