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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看守所所長接受周正毅家屬賄賂被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 00:52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陳芳

  三年鐵窗生涯之后,周正毅走出了提籃橋監獄的高墻。短暫的自由僅維持了4個月,2006年10月,周正毅再次被有關部門拘捕。

  在上海司法和公安系統的高墻背后,卻有人因為周正毅而失去自由——上海市看守所所長黃堅因接受周正毅家屬賄賂,于2006年12月下旬被刑事拘留。

  在接受記者電話詢問時,上海市看守所辦公室并未否認黃堅被刑拘的消息。

  《財經》雜志的報道說,據有關部門初查結果,周正毅及其親屬等三人在上海市看守所羈押期間,身為看守所所長的黃堅,接受周正毅親屬賄賂共計人民幣49萬余元,另有港幣、金銀首飾若干。黃為周正毅等人在羈押期間的生活和對外聯系提供了方便。

  此前的2006年8月,上海提籃橋監獄教導員俞金寶因嚴重違反黨紀,被有關部門雙規。

  專家說,受賄瀆職的政府高官或經濟要犯,一旦鋃鐺入獄就應與普通囚犯無異。但他們在獄中享受的特殊待遇,進一步暴露出監所系統的體制漏洞。

  而目前,這個堅固神秘的系統的改革正在按部就班地緩慢進行。

  特犯周正毅

  按照中國的司法程序,隸屬于公安系統的看守所是獲罪者的第一站。在檢察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期間,犯人一直在看守所服刑。法院裁決生效后,根據不同情況,犯人再轉到不同監獄繼續刑期。

  但周正毅在上海的三年牢獄生活,處處顯示出與眾不同。周于2003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后,一直由位于浦東新區滬南路的上海市看守所收押,直至2004年6月26日轉至上海提籃橋監獄服刑。

  據《財經》報道,消息人士透露,在接受周正毅家屬分三次送出的賄賂后,看守所所長黃堅為周正毅等三人提供了生活和通訊便利,如可享用每餐“四菜一湯”,允許其使用手機等,“客觀上為在押人員和案件關系人內外串供提供方便”。

  此外,在被羈押上海市看守所的一年間,周正毅至少到位于楊浦區的上海監獄總醫院看病三次,每次該院都接到命令停止門診,專為周正毅一人服務。

  據上海司法系統內部人士介紹,上海監獄總醫院為上海市監獄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這家醫院負責全市政法系統內罪犯、犯罪嫌疑人、勞改人員的防病治病工作。監獄管理局的下屬企事業單位,包括監獄總醫院、上海華夏賓館等等。“這些下屬企事業單位有可能成為犯人家屬接近監所內部人的通道。”

  提籃橋監獄教導員俞金寶案發后,有人在上海司法系統內部網絡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為《懺悔吧,有罪的人!》,文中提到周正毅并沒有按正常程序收押入監:

  “按照有關規定,除未成年犯、女犯直接由少管所和女犯監獄收押外,所有男性罪犯,包括判處死緩和無期的重刑犯,一概都由上海市新收犯監獄收押,然后根據一定的標準,將不同類型的罪犯,分流到不同的監獄中去。但周在刑事判決書生效后,經過某些神秘人物的安排,又極其神秘地直接從市看守所來到了提籃橋監獄。”

  上海司法系統內部人士說,犯人都希望到有熟人或有關系的監獄服刑,去哪家監獄服刑“有很大的‘運作’空間”。

  上海提籃橋監獄一般收押重刑犯和長刑期犯,事實上也是一些“特殊犯人”的服刑地。周正毅于2004年6月26日轉至提籃橋監獄,在那里受到了“一對一”教導員俞金寶的特殊照顧。

  知情人士透露說,周正毅抽的熊貓煙都是交給看守保管的,“別處都是外面的人給里面的人抽煙,周正毅是里面的人給外面的抽煙”。

  有了俞金寶的關照,周正毅在飲食、起居、通訊方面都獲得了不同于普通犯人的“特惠”,《懺悔》一文的作者說,“體現人權觀念的親情電話,在周那里變成了想打就打的特權電話。”

  燈下黑

  “其實在公、檢、法、司的鏈條上,司法監獄是最后一環。監獄只是最終的執行部門,而前端腐敗的監管才是盲點。”上述司法系統人士說。

  因為周正毅案而受牽連的上海司法系統人員不僅僅是黃、俞二人。一位周正毅案的相關律師,用“燈下黑”來形容司法監所系統存在的問題,越是光亮的地方,投下的陰影也越濃重。

  據知情人士介紹,早在2004年8月,周正毅入獄之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位前副院長就被取保候審。此人曾主持審判過許多案件,包括曾擔任周正毅一案的審判長。

  而隸屬于公安系統的看守所,“因為關押的是未決犯,所以尋租空間更大”。一位熟悉刑事案件的律師說,“一般各區縣的案犯就關在自己區內的看守所,且看守所經費多來自于本級財政,所以本級的行政領導就很容易去‘協調’。”

  犯人在看守所期間的普遍“套路”是,先取得公安上層或者本級行政領導的默許,然后弄一張病歷證明,以身體不好為借口取得“取保候審”的資格。

  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在中秋、春節期間準許在押犯人離所探親。而犯人親友通過“活動”看守所干警,為犯人取得離所探親的機會。

  在監獄階段,犯人也可以以身體原因取得“假釋”。“因為健康的彈性最大。監所基本都不復查。”上述律師說,如果有關系,在看守所可以獲得單間居住,也可以安排在沒有監控設備的房間審訊。“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看守借口去抽煙,未決犯就有串供的空間,律師也可借機談與案件相關的內容。”

  檢察機關在某看守所作的一次調查顯示,實踐中把一些常見疾病作為嚴重疾病保外就醫的占了70%;此外,雖患有嚴重疾病,但罪犯尚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又占了21%。

  上述司法系統人士說,看守所是不讓被押人員身上帶現金的,但一個普遍的途徑是,錢由被押人員親屬以吃飯錢的名義交到看守所。

  2005年,廈門市第一看守所民警吳祖仁因受賄28萬元被判刑13年。因為幫忙傳遞字條、香煙、食品等,吳祖仁當起了看守所在押人員及親友的“郵遞員”,所得“工資”便是那28萬余元。

  一些“特殊罪犯”的律師,往往在當事人看守所收押期間,大力活動,“或串供,或修改財務資料,或尋找關系”,為當事人量刑和選擇監獄“盡心竭力”。

  尋租空間

  上海監所系統的俞、黃二人,因為周正毅而東窗事發。“這樣的個案在長三角地區很少見,往往是欠發達地區的監獄因為經營困難,使受賄的可能性增加。”上海司法系統內部人士說。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長王公義在接受本報采訪時分析,權力集中帶來尋租空間,監獄長和看守所長的權力很大。而法律對于量刑等的規定又是有區間彈性的,里面的尋租就發生了。

  “比如減刑,倘若五年刑期的只能減3-6個月,找人打招呼就能減6個月,沒關系的可能只減3個月。執行的尺度大小跟尋租的空間正相關。”

  而監所腐敗的途徑無外乎三種: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目前的監獄已經越來越公開透明,即使使用上述手法也需要公開打分。”王公義說。

  不過,一些不發達地區還有監企合一的體制——監獄長同時兼任監獄企業負責人,而企業利益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

  監獄體制改革從2003年開始。試點首先選擇了六個省市,上海也包括在其中。在這個名為新型的監獄管理體制的改革中,監企合一在體制上被隔離——監獄和監獄企業在機構、職能、資產、財務和人員實現分開。監獄的資金來源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相比之下,看守所的體制似乎還沒有理順。“看守所的很多人都是沒有判的,判重判輕的過程中漏洞更多,而且不公開。”

  據王公義介紹,從職權劃分來看,看守所隸屬公安系統,主要關押犯罪嫌疑人(未決犯)和刑期1年之內或者余刑1年之內的已決犯。“看守所隸屬公安系統確實會提高偵查效率,但也會造成刑訊逼供和受賄等問題。”

  “比如,刑法上規定是不能超時羈押的。但是公安的偵查人員沒有按期完成任務,他們和同樣屬于公安系統的看守所就可以內部協調,違法成本會低得多。”在王看來,公安、司法、監察和法院四個部分還是應當互相監督,才能保證司法的公正。較為理想的方法是將看守所從公安系統劃歸到司法系統。

  而這一點在學界顯然有較大的認同,著名民法學家梁彗星也曾在《檢察日報》撰文指出,應該改變看守所的管轄體制,以此來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

  而前述上海司法系統內部人士認為,提籃橋監獄是全國示范監獄之一,其各項管理方面的改革在全國處于領先水平,只不過因為周正毅事件將其問題放大了。

  就目前而言,上海提籃橋監獄已經有了檢察院派駐的駐監獄檢察室,負責防止虐犯行為,動員在押人員檢舉揭發犯罪線索等等。2006年1月,作為司法監督機關的上海市檢察院監所處接到舉報,稱周正毅在押期間享受“特殊待遇”,遂召集提籃橋監獄方面的代表開會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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