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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審計環境對國家審計工作制約與對策(07-1-4)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17:19 審計署網站
所謂審計環境,是指能夠影響審計產生、存在和發展的一切外部因素的總和(石愛中、胡繼榮,2002)。國家審計環境既是國家審計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同時也是審計理論體系的起點。在審計實際工作中,辨別和認識審計工作與環境的融合度與摩擦,改進和調整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使二者相互作用達到和諧狀態,是國家審計必須面臨的課題。 當前我國審計環境存在著審計體制、立法、審計發展、會計信息、審計資源等多方面的制約,應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加以完善,以支持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文嘗試就審計環境對審計工作的制約做一些探討。 一、審計環境理論研究現狀 近年來,審計環境的研究雖逐漸引起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重視,但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我國對審計環境的研究情況如下。一是集中在關于審計環境是否是審計理論的構成內容的定位上;二是針對我國審計工作的實踐、或知識經濟時代所提出的改善審計環境的思考;三是加入WTO產生的新的經濟、社會等因素對審計環境影響的研究。從總的情況看,雖然國內審計理論界對審計環境的關注越來越多,涉及的內容越來越豐富,但是絕大多數仍然是探討某一個或某一方面問題的文章,缺乏全面、詳盡的闡述。這說明目前我國審計環境理論研究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體系,仍處于起步階段。 二、審計環境對審計工作的制約 (一)政治環境。政治環境體現一國領導集團的方針、政策、措施等。政治需要國家審計,但在如何發揮審計職能方面,各國采取的方式卻不完全相同,由此出現了各國不同的審計管理模式。不同的審計模式又直接而具體的制約了國家審計的審計行為和審計效果。 近年來,我國審計工作成效顯著,得到政府的肯定和社會的廣泛好評。但是,目前國家審計組織實行同級政府領導和上級部門的“雙重領導”模式,各地方審計機關在行政體制上隸屬于各級政府,上級部門只是業務上的指導。在組織、經濟和人員的配置方面都依附于政府,嚴重削弱了審計的獨立性。這種情況在地方審計表現尤為突出。地方審計部門無論是人權、物權、財權皆受地方政府的控制與制約,地方政府對審計的重視程度影響著審計在所在地政治體制中的地位和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由于所在地政府的干預,即便是審計部門查出了問題,也往往使得審計流于形式。有調查表明,多年來,國家審計署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所查出的單位違紀金額都高于地方審計機關所查出的單位違紀金額,最低也是27倍以上,最高則達113倍。這個數據,足以說明地方審計的監督力度遠遠不夠。 相比較而言,政府干預對于中央審計機關的制約要小的多,其派出機構的人、財、物由審計署統一管理,因此受地方政府的制約和干預較少。但是對于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和糾正結果也因行政長官的重視程度而呈現出兩種不同的趨勢,受到行政長官關注或者批示的問題,將會受到嚴厲處理,責任人也會受到相應處罰;沒有受到行政長官批示的問題而是轉到被審計單位上級部門或者是其它相關部門,各部門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一些本應受到處理處罰的問題最終內部解決或者不予處罰。這就是所謂的“審計結果執行難”。 (二)法律環境。法律環境是指一國法律的完善程度、執法力度和社會的法律意識。國家審計必須依據法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并強制被審計單位接受、配合審計,因此需要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完善的法律體系支持,以發揮其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國審計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空白點較多,給審計實踐帶來極大的困難。如,《審計法》和《實施條例》中對于審計執法、取證的強制措施規定較少;經濟處罰權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約束;經濟責任審計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由于法律規定不完善或者在實際執行上缺乏可操作性,導致一些單位和個人阻礙、拒絕審計機關調查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審計有時只能依靠被審計單位的配合及行政協調,如果對方不配合或進行的行政協調失敗,審計人員將面臨很大的執法、取證困難。這在延伸審計中,特別是延伸審計非國有經濟實體表現尤為突出。目前關于延伸審計的法律條文,只有《審計法》中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但并沒有規定相應的不配合的處理措施。在實踐中,審計機關延伸審計困難,導致工作不能按計劃順利進行使工作陷入被動,一些審計線索無果而終,國家審計的職能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 (三)經濟環境。經濟環境是指一國一定時期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回顧審計史,我們可以看到審計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其發展也受到經濟發展的制約。 目前,我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根據“政企分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十六字方針,組織生產和經營,企業經營活動的靈活程度加大,自主性增強,從而提高了審計的執業難度。 同時,隨著我國加入WTO及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經濟實體呈現出多元投資主體的發展趨勢。如當前部分金融企業引入國外戰略投資者并且在香港及境外等地上市。大量多元投資主體的經濟實體存在,哪些單位應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哪些單位不應由審計機關審計,缺少具體而明細的區分。并且在對這些多元投資主體的經濟實體進行審計時,審計程序、審計作業方式、審計依據、審計結果表述等方面都缺乏適應其產權結構,體現國際普遍作法的具體操作準則。 (四)社會環境。包括科學技術水平、社會傳統文化、公民道德素質、信仰及民眾對審計職業的認識、對審計結果公允性、可靠性的看法等。目前我國社會環境制約國家審計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表現在審計科學技術水平上,主要是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和普及,越來越多的被審計單位實現了會計電算化,審計人員所面對的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賬本,而是無形的電子數據和處理這些電子數據的會計核算管理系統,這些會計電算化軟件形式各異,使得審計環境比傳統手工模式下顯得更為復雜。 另一方面表現在誠信、人情、人治對于審計實踐的制約。目前我國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建立,為審計工作達到既定目標增加了困難。據財政部發布的公告稱,2003年對152戶企業檢查發現資產不實比例5%以上的企業23戶,占被檢查企業戶數的15.13%;利潤不實比例10%以上的企業82戶,占被檢查企業戶數的53.95%。在造假的方式上,也呈現出手法多樣、越來越隱蔽的特點。從造假和舞弊的根源上看,大多數造假和舞弊都是在單位負責人的授意下進行的。這種現狀加大了審計風險。同時在審計查出問題后,被審計單位找關系、地方領導說情等現象在一定范圍內依然存在。 (五)國家審計組織內部環境。主要包括審計管理、審計資源、審計信息和審計后勤保障等方面。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審計內容的不斷更新,國家審計管理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包括繼續完善審計規范、準則,建立審計機關人員工作質量的控制約束機制,強化內部考核制度和執法責任等。 審計資源方面,人員年齡結構、知識結構不合理,審計人數受行政編制限制,審計力量不足,分配不均衡。全國審計工作人員8萬余人,審計署系統為3000余人,由于中央審計力量不足,有不少中直單位自審計署成立以來還從未接受過審計。目前我國審計隊伍知識結構嚴重失衡,絕大部分是會計、審計等專業人員,而工程技術、計算機、環保、宏觀經濟管理等方面的人才較少,降低了審計機關的整體運行效率。這些問題直接影響著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信息時代的來臨,國家審計中信息交流的地位越來越突出。當前審計機關傳播審計法律法規知識、交流審計信息的力度還遠遠不夠,國家審計信息化、網絡化還沒有真正實現。 完善、科學的后勤保障是審計工作的必要保證。但是目前國家審計在項目經費管理上還沒有真正體現成本效益原則,較低的福利待遇也難以吸引優秀的人才。 三、改善審計環境的對策 (一)實行省以下審計機關垂直領導體制。 國家審計機關徹底排除政府干預,保證客觀、獨立,其根本途徑是劃出政府管轄范圍,由政府部門轉變為向人大負責的司法部門。但是在現時情況下,實施立法型審計模式的政治基礎和社會基礎尚未形成。應采取漸進式的改革,實行省以下審計機關垂直領導體制,即省級以下審計機關實行垂直管理,市、縣審計機關的人、財、物由省級審計機關統一管理,省級審計機關接受審計署的業務指導。實行省以下的垂直領導體制,審計署與地方審計機關可以分別負責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資金的監督,強化監督力度,降低地方政府對當地審計機關的干預。這樣既有利于加強對中央、地方兩級政府國有資產的監督;又能較好保持審計的獨立性。 (二)審計執法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營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 1.審計機關加強審計紀律和審計過程的公開和透明。審計紀律、審計目標、審計程序、部分審計過程和審計事實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提升審計執法的公信力并且變內部監督為社會監督。 2.加強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尤其是基層審計機關應將全部審計結果予以公告,通過社會輿論制衡地方政府和權力部門對審計的干預和制約。 3.充分運用各種傳媒載體,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普及審計知識和審計法律法規,在全社會上形成理解審計工作、支持審計工作、重視審計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的局面。 (三)完善審計法律體系,提高審計執法質量。 首先為保證審計執法效率和準確性,增強可操作性,有關的監督內容和監督條款應盡量具體和細化。其次,應在法律中對審計監督的權力給予補充,包括檢查權、處理權、處罰權、信息披露權等等。 同時保證審計機關自身能夠依法行使審計檢查權和審計處理權,建立健全權制約機制和權力監控機制,做到審計的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加強審計法制建設,結合審計實踐不斷細化和完善審計準則;完善審計復核和審計業務會審制度;將審計執法、審計績效和審計紀律融為一體。 (四)深化舞弊審計,積極有序推進效益審計。 近年來,國家審計在揭露舞弊和懲處腐敗行為、促進各級政府的廉政建設方面作出了突出的成績,審計影響力大為提高,這主要依賴于國家審計機關持續開展舞弊審計。當前,舞弊和腐敗行為已經成為破壞政治穩定與經濟增長的社會頑疾,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深化舞弊審計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加強舞弊審計,揭露被審計單位弄虛作假等現象,有助于社會誠信體系建立,凈化經濟環境。 效益審計是對經濟實體經營活動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審計。從上世紀中葉開始,世界范圍內國家審計逐步由以財務審計為中心,轉變為以效益審計為中心,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并存的發展趨勢。就我國審計而言,由于審計范圍和審計對象不斷變化,出于國家治理的需要,國家審計機關也逐漸加強對效益審計的力量投入,如審計署《五年規劃》將效益審計作為一個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探索,2006年審計署一半以上的審計項目列為效益審計。但是,評價績效的標準難確定;沒有統一的審計方法和技術;審計證據缺乏充分性和可靠性;審計人才儲備不足等現狀制約了效益審計的進一步發展。國家審計應在積極穩步的基礎上解決上述問題,有序的推進效益審計,關注國有資產的經營風險問題,對其總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償付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發表審計意見,為政府推行經濟改革、制定政策和經濟發展戰略提供有用的信息,應對審計環境的變化。 (五)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質量管理和審計技術方法創新。 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應建立計劃管理協調部門,合理分配審計力量,以擴大審計覆蓋面。 建立審計質量管理為核心的審計管理體系,改進審計計劃管理,加強審計準備管理,包括審前調查和審計實施方案。強化審計實施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管理,包括審計日記管理、三級審計復核、人力資源整合、同業檢查等。 加強審計技術方法創新,主要是包括計算機技術、內部控制測評技術、分析性復核技術、重要性水平的確定與審計風險分析技術等等。以管理促質量,以審計技術方法創新降低審計風險。 加快我國審計的國際化進程。我國的準則應與國際審計慣例接軌,運用國際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行為符合國際審計準則;學習并運用最新的國際化的審計技術。 (六)加強培訓,建立后續教育制度。 審計機關在充分調研廣大審計干部需求的基礎上,全方位、多層次、有針對性的開展審計干部的培訓,既要有以更新知識為主的新知識、新法規、新制度的培訓;又要有以提高審計人員工作技能為目的的技能培訓。同時建立后續教育制度,強制審計干部自主學習,以必須通過的分層次技術資格考試,推動審計干部再學習、再教育,更新知識結構;加強審計人員的組織協調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自學能力,能適應各種新環境,解決新問題。(作者:審計署駐沈陽特派員辦事處劉云輝 張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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