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7日電 (記者 董沛) 記者今天從國土資源部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這是貫徹落實國務院31號文件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
日前,下發的《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中,對最低
價標準的實施作出了政策規定:《標準》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準;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對低于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于本《標準》;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標準》的前提下,制定并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及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國土資源部將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宏觀調控的需要以及《標準》的實施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甚至以零地價、低于成本出讓工業用地,成為當前土地管理與調控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危害十分嚴重,從而最終導致了標準的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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