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價標準約為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6倍
記者 陸昀 27日北京報道
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甚至以零地價、低于成本出讓工業用地的突出問題,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國土資源部今天公布了《全國工業用
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該《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該《標準》明確規定,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而且,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
據了解,該《標準》采用的土地等別與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確定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的等別一致。體現了我國東、中、西部地區土地利用差異。為了發揮地價對土地利用的調控作用,該《標準》制訂中明確了最低價標準與土地等別掛鉤的政策。即對應于全國劃分的15個土地等別,最低價標準從最高等別一等的840元/平方米遞減至最低等別15等的60元/平方米,約為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6倍。以土地等別為基礎確定的最低價標準,隨等別的降低呈明顯下降趨勢。
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該《標準》規定,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須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依照該《標準》,對低于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于本《標準》。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國土資源部強調,這次統一組織制訂《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并下發實施,是加強工業用地調控的一項重大政策,是運用土地價格手段參與宏觀調控的重要舉措。各地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標準》,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準進行減價修正。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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