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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浙商胡加招巨額遺產繼承案宣判 親屬均分股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15:39 新華網

  新華網上海12月26日電 (吳艷燕) 浙商胡加招在經營上海新七浦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時去世,其結婚8個月的妻子與其母親為公司股權等遺產繼承問題對簿公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胡加招的妻子、女兒及母親、前妻所生兒子四人均分胡在公司里70%的股權,即各得17.5%股權。

  法院還判決四名繼承人均分胡加招的房產:其母、其子分得其位于浙江樂清老家的自建別墅;其妻、女在分得上海及杭州兩處房產的同時,須支付胡母、胡子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胡加招是浙江樂清人。2000年3月,他在上海成立新七浦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注冊資金人民幣3000萬元,占70%股權。

  2002年2月,胡加招與張明娣登記結婚,后生下女兒胡奕春。同年10月,胡加招去世。因生前未留遺囑,其妻張明娣、女兒胡奕春、母親鄭松菊以及胡與前妻所生之子胡奕飛之間就所謂“上億”遺產分割問題引發爭議。

  2003年1月,張明娣、胡奕春將鄭松菊、胡奕飛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張明娣、胡加招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張明娣、胡奕春母女倆在遺產中應得份額以及在新七浦投資發展公司中所享有的股權。

  對此,胡母及胡奕飛認為,胡加招生前留有多筆債務,因此張明娣對胡的遺產數額并沒有確切概念。此外胡、張二人的婚姻關系僅存續8個月,不可能存在巨額的夫妻共同財產。

  此案涉及胡加招在上海新七浦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即2100萬元出資額的繼承問題,還涉及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關于夫妻生產經營收益如何準確界定的問題,屬于較新類型的案件。

  法院合議庭審理此案后認為,胡加招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也沒有遺贈撫養協議,因此,對于胡加招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本案的雙方當事人均為胡加招的法定繼承人,均有權依法繼承遺產。

  法院認為,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因此本案四繼承人有權繼承胡在新七浦投資公司的股東資格,即胡名下的2100萬元出資額由四繼承人均等繼承。

  關于上海、杭州及浙江樂清的幾處房產,法庭在確定房屋原產權所有人之后,根據房屋現今的使用情況,以獲得房屋者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折價款的方式進行分割。

  關于胡加招生前債務問題,因被告胡母、胡奕飛無法提供確實證據,原告也未對債務的性質和數額予以確認,且債權人并未參與訴訟主張權利,因此法庭對被告所稱的債務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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