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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工商局被判還企業15萬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07:05 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 傅沙沙) 13年前向京沙工藝品廠借款20萬修建辦公樓,但昌平工商分局卻只還了5萬元,因此被債主告上法院。近日,昌平法院判決昌平工商分局返還京沙工藝品廠借款15萬元。 京沙工藝品廠訴稱,1993年4月,該廠與昌平工商分局下屬的沙河工商管理所簽訂借款協議,約定由沙河工商所向京沙工藝品廠借款20萬元,用于新建工商所辦公樓,借款期限2年,1995年12月31日前還清全部借款。隨后京沙工藝品廠按約借出了20萬元,但到還款期限時,沙河工商所卻未予償還。2004年11月,昌平工商分局還款5萬元。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欠款15萬元。 昌平工商分局辯稱,由于借款發生在1993年,現在該局已換了好幾任局長,這筆借款的事實不清楚。法院認為,沙河工商管理所作為昌平工商分局的派出機構,其行為后果依法由昌平工商分局承擔,故判決其返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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