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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應提前30天聽取工會意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 21:44 新華網
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應提前30天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 (記者 隋笑飛 張琴) 為防止用人單位隨意進行經濟性裁員,24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對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條件等進行了嚴格規定。 草案規定,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 草案規定,裁減人員時4類勞動者被要求“優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的;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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