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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試用期期限取決于勞動合同期限長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 21:42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 (記者 田雨 隋笑飛) “勞動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這是24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對試用期的期限作出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今年三、四月間曾向社會各界全文公布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很多勞動者對試用期的問題表示了極大的關注。許多人反映,很多用人單位存在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有些用人單位將試用人員視為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工資,甚至不給工資。還有意見反映,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很嚴重。

  針對這些現象,草案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草案同時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此外,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準,按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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