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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與勞動者訂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 21:39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 (記者 隋笑飛 張琴) 為解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人員的權益保護和爭議處理的法律依據問題,24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擴大了適用范圍,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納入調整范圍。 目前,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之外,事業單位中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由于行政管理部門權限劃分的原因,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發生爭議時無法可依,不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 基于此,目前的草案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這部法律。 根據草案,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其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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