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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支持天津濱海新區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 09:58 新浪財經
記者 姚長輝 報道 從2006年7月1日起,天津濱海新區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最近發文明確的。 相關文件從三個方面明確了天津濱海新區所能享受的優惠政策: 首先是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在天津濱海新區設立并經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內、外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出口加工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的企業,繼續執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存在稅收優惠政策交叉的情況,由企業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疊加執行。 第二是關于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 天津濱海新區內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具體執行口徑如下: 按4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和2006年7月1日前購置并尚未折舊完的固定資產,其中,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應在其尚未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折舊年限的“現行規定”,是指企業正在執行的財政部公布的分行業財務制度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企業在2006年7月1日前已采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中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不得換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對2006年7月1日后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企業可在縮短折舊年限辦法和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中選擇一項,不得疊加執行。上述方法確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隨意調整。 企業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內,自主選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比例,該比例確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隨意調整。企業也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選擇部分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該范圍確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隨意調整。 第三是關于縮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 天津濱海新區企業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上述政策適用范圍限于天津濱海新區所屬的塘沽、漢沽、大港三個生態城區以及先進制造產業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濱海化工區、臨空產業區、海港物流區、濱海中心商務商業區以及海濱休閑旅游區等七個功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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