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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立法嚴懲房地產開發商欺詐違規行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 15:06 新華網
新華網貴陽11月26日電(記者 秦亞洲)房地產開發商擅自變更房屋設計,消費者可以退房;商品房室內環境污染嚴重超標,房地產開發商應退還消費者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已付購房款1倍的損失。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的《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作出了上述規定。《條例》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要求退房的,應當退房。這些行為包括: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商品房質量、面積、結構、朝向、樓層和交付時間等與合同約定不符;商品房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經營者的承諾不符;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為買受人辦妥房屋、土地權屬手續。 根據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退還消費者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已付購房款1倍的損失:商品房經營者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將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使用的建筑、裝飾材料造成室內環境污染嚴重超標;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未經買受人同意將該房屋抵押、出賣給第三人或者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或者出賣的事實再次出售。 《條例》將從200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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