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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新建商品房屋交易存在九大問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 01:18 信息時報
交易價格行為規則將出臺 買樓不用再交水氣電建設費 時報訊 (記者 何雪峰 通訊員 高詒茜) 今后,業主有望在房價之外不需要再向房產商交納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等建設費用了。昨日,廣東省物價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廣東省城鎮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修訂征求意見稿),根據即將出臺的《規則》,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房產商不得以“內部認購”等任何名目向購房者收取誠意金;而房屋是由開發商委托中介銷售的,中介不得向購房者收取中介費。 房屋交易存在九大問題 據廣東省物價局市場監管處處長莊振錫介紹,目前在新建商品房交易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不規范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一是新建商品房銷售沒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或者沒有按規定明碼標價; 二是在房價外另行收取水電、通訊、有線電視等建設費用,變相提高房價; 三是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過程中的中介服務收費不規范; 四是相關代收代付或預收項目及費用比較混亂; 五是用水、用電價格糾紛; 六是有的經營者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就以內部認購、登記名義預收誠意金等; 七是以贈送或減免物業服務費為名義推銷商品房,引發價費糾紛; 八是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蒙騙消費者,實施價格欺詐; 九是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或捏造虛假信息,就地起價,哄抬價格。 安全監控系統不得再收費 新的《規則》重申和進一步明確商品房銷售價格構成,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各項生活必需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等建設費用全部計入商品房的建設成本之中,不得在房價外另行收取。 《規則》還規定經營者不得串通或哄抬價格的禁止性條款。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目前廣東省物價局已經就《廣東省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修訂稿進行了調研,市民可通過省物價局“廣東價格信息網”(網址:www.gdpi.gov.cn)發表意見。來函請寄:廣州市東風東路305號省物價局市場監管處收,郵政編碼:510031。本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11月23日至12月11日。 新則精選 1 新的《規則》明確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購房者收取誠意金。 2 新的《規則》修改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并增加了經營者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或現售)許可證之后、商品房公開銷售24小時之前,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對納入當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碼標價,標價內容除了房價及相關主要信息之外,代收代付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也必須一并公示。 3 規定凡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務,所需費用全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不得轉嫁給購房者。 4 新《規則》還增加了經營者必須切實兌現價格承諾的責任條款,對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發生的臨水、臨電問題予以規定,凡高于政府定價的差額部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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