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外資銀行個人人民幣業務開放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14:12 解放日報
將受理外國銀行轉制申請,對外國銀行分行設限 本報北京11月16日專電(駐京記者 孫佳華 夏俊)根據加入世貿組織承諾,我國將從2006年12月11日起向外資銀行開放對我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并取消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審慎性限制,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在國務院新聞辦今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宋大涵、中國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紹了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情況,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宋大涵說,新《條例》對于在中國內地注冊的外資法人銀行開放全部人民幣業務,對于在中國的外國銀行分行實行一定的限制,這是實行法人導向的政策,符合審慎性原則和國際通行做法。外資銀行分行轉制變成內地法人銀行后,仍維持現有外資銀行稅收優惠。 王兆星表示,《條例》于12月11日正式生效后,銀監會將正式受理外國銀行轉制及經營全面人民幣業務的申請。按有關規定,這類機構設立和業務審批時間應分別在6個月和3個月以內予以答復。對外資銀行轉制和業務申請,希望在1個月至3個月之內完成相關手續。 《條例》規定,在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經營人民幣批發業務、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條例》。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