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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計算參考模擬案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 10:12 瀟湘晨報
該如何界定“年所得”是否達到12萬元?每月1600元的工薪費用扣除額和“三費一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是否計入“年所得”?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11月8日出臺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明確規定,計入年所得的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才須自行納稅申報。而“三費一金”等可從工薪所得中剔除,有所得也不計在內,如:國債利息、福利費、保險賠款、安家費、退休工資等等。 例如: 2006年,某納稅人全年取得工資收入1440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2400元,國債利息10000元,企業債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險賠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個人按照規定繳納了“三費一金”14000元,單位也按照規定為個人繳付“三費一金”28000元,則該納稅人應申報的年所得為153000元。 具體計算過程是:工資收入144000元-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三費一金”14000元+企業債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2400元、國債利息10000元、保險賠款3500元、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28000元(未計入個人工資收入)不需計入年所得,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三費一金”14000元可以從工資收入中剔除。 文/記者 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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