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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出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09:46 21世紀經濟報道
農合組織主管機關仍未明確,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報記者 秦旭東 北京報道 農合法具有階段性特點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草案、反洗錢法、關于修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草案等三部法律案將于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當天進行表決。 其中《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第三次提交審議,位列本屆人大立法規劃中的二類項目,即“研究起草、成熟時安排審議的法律草案”。但實際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立法進展卻比其他不少一類項目(本屆內審議的法律草案)還要快。 法律草案經過連續三次審議即出臺,為近年來立法中所少見。參與立法的有關人士透露,這顯示了中央高層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重視。 從改革開放初期的“包產到戶”試驗再到現在強調農民的合作和組織化,二十多年的改革經過了一個輪回。面對市場化和全球化,分散的農戶經營如何生存發展,“三農”問題如何求解?在新農村建設成為新的國策的背景下,為農民合作立法,被寄予厚望。 不過與改革開放前的人民公社不同,現在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最鮮明的特色是其市場主體色彩。 本次立法主要調整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組成的合作組織。而對于主要從事非經營性活動的農民協會、專業技術協會等,則沒有納入該法規范。而早先關于成立農民合作社的聯合組織和行業協會的規定在二審稿時就被刪除。 類似的情況還有農民的金融合作和資金互助問題,因為涉及金融風險和金融管理等深層次問題,在很早期就被排除在立法之外。而供銷合作社和農村信用社問題,此次立法也未涉及。 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何永堅解釋,這部法具有階段性特點,但一次立法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合作社發展到一定規模,會有聯合的需求,如何規范還缺乏實踐經驗,比如聯合組織的組織形式、財產關系、責任承擔等都還搞不清楚。 而之前曾有爭議的農合組織法人地位問題也獲得解決,法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可以依法經工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其成員以出資額和公積金額為限承擔責任。 農合法也被定位于同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一樣的市場主體法,規定了農合組織設立、登記的程序和條件,成員和組織機構,財務管理和盈余返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條件和程序等。 “主管機關”爭議未決 據何永堅透露,三審稿相比之前還作了幾處修改。 一個是關于合作社重大事項表決程序的規定。原來草案規定,合作社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半數通過,修改章程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于決算、清算是涉及到重大利益的問題,半數通過的門檻太低,因此被改為必須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其次是關于合作社解散的事由中,合作社不符合規定的條件就應該解散的規定被刪除。因為有一項要求是合作社成員中農民的比例不低于80%,如果因為個別農民退社就導致解散的話,規定太過嚴苛,可以通過補正或撤銷登記來解決。 而關于對農合組織的金融扶持,在原先確定政策性銀行的扶持義務之外,這次又增加倡導性規定,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扶持。 鑒于農民合作社的特殊性質,國家對此有專門的扶持政策,因此法律專門設立了一章,來規定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支持、金融支持和稅收優惠政策。而具體的政策將由國務院和相關部委來制定。 而早先爭議很大的“主管機關”問題,三審時堅持了二審稿時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組織”,依各自職責,對農民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相關報道見本報8月25日《“農合法”更名 主管部門之爭有新說法》) 但是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組織具體所指是什么,他們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如何協調,所謂的指導、扶持、服務的具體內容等,都未明確。 在農合組織發展中,一度存在多頭管理的狀況,現在立法中規定財政資金支持和稅收優惠等政策的實施涉及諸多政府部門。另外一個背景是,目前全國在供銷合作社系統和科協系統主導下發展了很多農民合作組織,今后對這些組織的發展和管理體制如何理順,相關扶持政策如何具體實施,各界十分關切。 對此何永堅表示,有關部門是指政府部門,除農業部門外,還包括財政、稅務、工商、科技等部門。而有關組織也很多,包括供銷社、科協等。“合作社是市場主體,沒有主管機關。這些部門的職責是指導、扶持、服務,比如提供信息、制定統一標準、進行檢驗等!焙斡缊詮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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