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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草案提請表決前又有改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 11:05 法制日報
加重金融機構違法行為處罰 本報北京10月30日訊 記者陳麗平 10月31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有望對反洗錢法草案進行表決。提請表決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又對草案作出修改。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反洗錢法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后通過;同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于10月28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主要修改意見。 原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金融機構有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這一款規定的處罰偏輕,應適當加重;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款規定的罰款上限由“二百萬元”修改為“五百萬元”,并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至于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已經作了規定,第三十二條可以不再重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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