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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六審意見趨于一致 仍然沒有界定公共利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 06:11 經(jīng)濟觀察報
相關視頻: 本報見習記者 王畢強 北京報道 波折不斷的《物權法》草案在上周至本周的人大常委會上第六次接受審議。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紅介紹,對于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是否在《物權法》中界定公共利益的問題,六審稿仍然沒有做出界定,但作為折中方案,對征收補償?shù)捻椖孔龀隽烁鼮槊鞔_的規(guī)定。 8月底草案五審時,一些委員提出應該對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因為一些地方政府近年來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強制征收農民的耕地,或在城市進行商業(yè)拆遷,嚴重侵犯了這部分群眾的合法權益。 有委員認為,不界定公共利益,實際上是給有關政府無限制地行使它的權力,侵害公民特別是農民的利益開了一個大口子。 考慮到這些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擬定草案六審稿時,曾參考新加坡等國的規(guī)定,把公共利益界定為“為了發(fā)展公益事業(yè)、維護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也有意見認為,《物權法》中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十分困難,“上述這種界定意義不大,比較模糊。” 因此,六審稿完成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組織專家對六審稿的內容,包括是否界定公共利益等問題進行了論證。 據(jù)參加者透露,會上主要有兩種不同觀點:大多數(shù)人認為對公共利益有必要界定,但由于很難界定,所以建議在《物權法》中對公共利益不予界定;另一種意見是,為了防止公共利益被濫用,還是需要界定公共利益。 上周,人大法案室姚紅對此表示,公共利益更多地涉及到公法領域,具體界定由其他法律做出具體規(guī)定較為妥當,所以六審稿沒有對公共利益做出界定。 公眾關注《物權法》是否界定公共利益的主要原因,一是擔心私人財產(chǎn)會被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侵占,二是關心被征收以后能不能得到應得補償。 考慮到由于沒有對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可能出現(xiàn)亂征收,侵犯私人合法利益的情況,六審稿將五審稿中“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的模糊規(guī)定,改為“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對征收補償項目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 六審稿也對因公共利益征收城市房屋問題做了細化,增加了“應當給予拆遷補償”。根據(jù)國務院的條例規(guī)定,拆遷補償包括兩部分的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進行產(chǎn)權置換。 據(jù)人大常委會權威人士介紹,《物權法》草案經(jīng)過五次審議修改,有關方面對主要問題的認識已趨于一致。在10月六審的基礎上,《物權法》草案計劃在12月進行七審,以形成一個成熟的草案。如果順利,將在明年3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表決。 “但只有所有工作都按我們的設想進行,才能實現(xiàn)這個工作安排。”該人士說,《物權法》的立法過程很復雜,不確定的影響因素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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